預繳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政策的變與不變 |
來源: 發布日期:2021-09-15 人氣:708 |
今年,為進一步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優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實施,就企業預繳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政策,先后出臺了一個財政部稅務總局的聯合公告,一個稅務總局公告。按照以往慣例,后續的稅務總局公告基本上延續財政部稅務總局的聯合公告的精神,細化一些內容,但這次稅務總局公告則單獨進行新的規定,因此,需要將兩個公告對照學習。 一、最新規定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簡稱“28號公告”)第一條“關于2021年度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問題”明確規定: (一)企業10月份預繳申報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主選擇就前三季度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對10月份預繳申報期未選擇享受優惠的,可以在2022年辦理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二)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采取“真實發生、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由企業依據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支出,自行計算加計扣除金額,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享受稅收優惠,并根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費用情況(前三季度)填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與政策規定的其他資料一并留存備查。 二、既有規定 針對這一新政,首先需要看一下之前的規定: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簡稱“13號公告”)第二條明確規定: 企業預繳申報當年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選擇就當年上半年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辦理方式。 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自行計算加計扣除金額,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享受稅收優惠,并根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費用情況(上半年)填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與相關政策規定的其他資料一并留存備查。 企業辦理第3季度或9月份預繳申報時,未選擇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可在次年辦理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三、政策注意點 對照兩個政策,對于企業預繳所得稅時,選擇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政策,必須重點關注異同點。 (一)相同點 1.預繳申報扣除時點相同。預繳選擇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均在10月份預繳申報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一年只能享受一次預繳扣除。 2.預繳未選擇享受的,可以在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3.自行計算扣除金額。 4.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和填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 5.《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與政策規定的其他資料一并留存備查。 (二)不同點 1.適用時間不同。28號公告僅對2021年的預繳享受政策進行規定,即僅僅適用于2021年度。13號公告明確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如果企業在2021年按照28號規定進行了選擇,則實際就是2022年開始按照13號公告選擇,并且目前沒有執行期限限制。 2.加計費用的時段不同。2021年企業在10月份預繳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時按照前三個季度的研發費為計算基數。按照13號公告規定,其他年度內只能按照當年上半年研發費用為計算基數。 3.辦理方式表述有異。按照28號公告規定,采取“真實發生、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按照13號公告規定,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辦理方式。兩者的區別是,28號公告增加了“真實發生”的要求,也就是必須依據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支出才能辦理。那么對于以后在執行13號公告時是否意味著不需要考慮“真實發生”呢?很顯然,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需要真實發生。研發費用的歸集是一個比較復雜的過程,所以2021年10月份預繳享受時更突出了“真實發生”的要求。 綜上所述,2021年10月份企業選擇預繳加計扣除研發費時,可以按照前三個季度的研發費計算,并強調“真實發生”,不得隨意擴大計算范圍,并且就目前的規定,目前僅僅適用于2021年10月份的預繳申報。以后年度仍按照上半年的研發費進行預繳享受加計扣除。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