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控財務風險從嚴肅會計憑證著手 |
來源: 發布日期:2021-09-15 人氣:726 |
會計基礎工作檢查是每個財務管理部門必須持續抓管的一項重要工作,也是提升財務合規水平、提高防范財務風險能力最直接、最有效的一種方法,而查看會計憑證又是實際開展會計基礎工作檢查中必不可少的環節,也是從財務視角看企業經營活動和經濟業務開展合規與否的重要方式和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二章第九條規定:“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這一規定明確了會計憑證作為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必要依據的重要地位,也向所有會計從業人員提出了執業要求:“必須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或匯總原始憑證,確定經濟業務應借、應貸的會計科目和金額,合法合規地填制作為登記賬簿直接依據的會計憑證。” 但現實財務實踐中,縱觀已經遠去的安然或是仍處風口浪尖的瑞幸等爆出的財務造假事件,追溯起來無一例外地都是從虛假的會計處理開始的,也由此造成財務信息的失真,進而給組織機構及投資人帶來了巨大的風險和損失,相關組織機構的財務負責人和財務人員也因此要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和后果。 再看看我們熟悉的企業或所在的單位,但凡被內外部審計、紀檢監察等關注、質詢、整改、問責的問題,都是從財務會計憑證入手查證、核實的,追查結果也是無一例外地存在失真的會計信息、錯誤的會計處理等問題,相關會計從業人員,置會計法律法規而不顧,不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二章第十四條:“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的規定,違背職業操守,未牢記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一章第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規定,一味聽從“領導”指示,未發揮財務BP的職能和作用,使不合規的業務信息,順利通過了會計憑證這個財務信息入口,使“財務風險”這個“新冠病毒”得以植入到了企業體內,若不及時得到診治,或繼續植入和繁殖更多的病毒,勢必使企業由財務風險逐步延伸或擴大至整體風險,直至走向死亡。 為此,從實際操作可行性考慮,財務風險管控就應該從嚴肅會計憑證和財務處理著手,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建立起財務部門和財務人員嚴肅規章制度執行、強化合規審核的機制,嚴控財務信息輸入源頭,以降低產生財務風險的機率,從而降低企業整體風險。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