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析政府采購服務與政府購買服務差異 |
來源: 發布日期:2021-09-22 人氣:1651 |
常常有行政事業單位的小伙伴說,現在許多工作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引入第三方進行,可以直接在編制預算時,列入政府購買服務中。其實政府對政府購買服務是有規范限定的,預算中的政府采購服務和政府購買服務是有差異的,簡單梳理一下,僅供參考。 一、概念上的差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定義,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2號)的定義,政府購買服務是指各級國家機關將屬于自身職責范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服務事項,按照政府采購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條件的服務供應商承擔,并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費用的行為。 二、法律法規上的差別 政府采購服務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3號)以及其他相關的國務院文件、部門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政府購買服務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2號)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三、購買的目標不同 政府采購服務的主要目標是實現政府采購服務的規范化,從而推動政府治理能力的提高。 政府購買服務的主要目標是推進事業單位改革。這一點從財政部《關于做好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工作的意見》(財綜〔2016〕53號)中可以看出:“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改革支持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和轉型發展,增強事業單位提供公共服務能力”,“將政府購買服務作為推動事業單位改革發展的重要措施,強化事業單位公益屬性,增強服務意識,激發內在活力。” 四、購買的主體不同 政府采購服務購買主體包括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 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只能是各級國家機關。 五、購買的內容不同 政府采購服務既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又包括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58號)第二條)。現行的《政府采購品目分類表》并沒有把“公共服務”納入服務類采購品目,所以政府采購服務更多是根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中的服務項目進行采購。 政府購買服務包括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以及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服務(《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2號)第九條)。《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第十條明確規定了不得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的范圍:1.不屬于政府職責范圍的服務事項;2.應當由政府直接履職的事項;3.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貨物和工程,以及將工程和服務打包的項目;4.融資行為;5.購買主體的人員招、聘用,以勞務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設置公益性崗位等事項;6.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事項。 六、承接主體不同 政府采購服務的供應商多為營利性組織,且必須具備政府采購所要求的基本條件。供應商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是要獲取利益或利潤的。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承接主體多為非營利性企業、組織或個人,承接的目標是為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務。《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且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不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 總結一下,從法律的角度看,政府購買服務的范圍是小于政府采購服務的。政府購買服務只能是國家機關實施,購買和不得購買的范圍都有具體的限定;而且強調政府購買服務一定是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和政府履職輔助性服務,如財政開展績效評價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而事業單位績效自評工作就不能采取政府購買服務。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