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貨非正常損失不同會計處理對增值稅的影響 |
來源: 發布日期:2021-09-23 人氣:972 |
對于生產企業來說,存貨是企業生產制造及銷售過程中最主要的資源,在企業日常的生產經營中,不可避免要發生存貨損失,在此對存貨非正常損失有關會計處理問題對增值稅的影響進行簡單闡述。 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所謂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通過“管理不善”、“違反法律法規”等表述可以理解這些非正常損失是由納稅人自身原因導致征稅對象實體的滅失,為保證稅負公平,其損失不應由國家承擔,因而納稅人無權要求抵扣進項稅額。雖然稅法規定非正常損失存貨進項稅額不能抵扣,然而會計上對于存貨非正常損失的不同賬務處理卻可以對增值稅產生不同的影響。 下面通過舉例來說明存貨非正常損失不同的賬務處理對于增值稅的影響。 案例 甲公司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企業,銷售產品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2021年甲公司購入一批生產用原材料,該批原材料不含稅價格為100萬元,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增值稅額為13萬元。該批原材料由于后期管理不善,導致霉爛變質無法使用,甲企業對其進行清理后作價出售,取得變價收入10萬元,假設甲企業的會計處理如下: 第一種會計處理方法: (1)轉入清理時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1130000 貸:原材料 1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30000 (2)取得變價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100000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88496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1504 (3)結轉清理損益 借:營業外支出 1041504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1041504 上述會計處理方法,甲企業在進行賬務處理時將該批原材料全部轉入清理,這就意味著該批原材料全部發生損失,因此與該批原材料有關的進項稅額也應全部轉出,不得抵扣。同時企業在將原材料清理出售時取得的變價收入還應按13%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但企業在將原材料清理時取得收入10萬元,我們可以認為該批原材料并不是全部發生損失。由此可以看出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應該是發生非正常損失部分的進項稅額,應該將這部分對應的進項稅額轉出,而對于取得的清理收入部分則可以認為未發生損失,在稅法上對此也未作明確的規定,只要企業在進行賬務處理時不將其作為非正常損失處理,就無須將該部分的進項稅額轉出。 第二種會計處理方法: (1)轉入清理時 企業實際發生的存貨非正常損失金額=1000000-100000/(1+13%)=911504(元) 存貨非正常損失應轉出的進項稅額=911504×13%=118496(元) 企業實際發生損失時,按扣除取得的變價收入后的金額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1030000 貸:原材料 911504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18496 (2)取得變價收入時,將取得的變價收入確認為“其他業務收入”,同時結轉該部分原材料的成本計入“其他業務支出”。 借:銀行存款 100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88496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1504 借:其他業務成本 88496 貸:原材料 88496 (假設本例中原材料按成本價出售) (3)結轉清理損益 借:營業外支出 1030000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1030000 通過上述賬務處理對比,第二種會計處理方法與第一種會計處理方法少繳增值稅11504萬元。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