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小時服務熱線| 民辦學校是否繳納增值稅 |
| 來源: 發布日期:2021-09-23 人氣: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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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學校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依法舉辦的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有關規定,教育服務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但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所謂學歷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經過國家教育考試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入學方式,進入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獲得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的教育形式。具體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學、成人小學。 (2)初級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職業初中、成人初中。 (3)高級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專科、成人本專科、網絡本專科、研究生(博士、碩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 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是指: (1)普通學校。 (2)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 (3)經省級及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技工學校、高級技工學校。 (4)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技師學院。上述學校均包括符合規定的從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但不包括職業培訓機構等國家不承認學歷的教育機構。 根據上述規定,民脅非培訓學校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按照是否為學歷教育以及收入性質進行界定: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并且是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考試報名費收入,以及學校食堂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伙食費收入免征增值稅,但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收入,不予免征增值稅;從事非學歷教育的學校,不論是營利性還是非營利性,不論是按照政府確定的價格還是自行確定的價格收取的各項費用,均不得享受增值稅免稅優惠。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