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繳納印花稅合同事項總結 |
來源: 發布日期:2021-09-24 人氣:919 |
這些合同都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1.對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南方電網公司系統內部各級電網互供電量除外)簽訂的購售電合同按購銷合同征收印花稅。 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 2.對辦理借款展期業務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憑證,按信貸制度規定,僅載明延期還款事項的,可暫不貼花。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 3.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所說的“銀行同業拆借”是指按國家信貸制度規定,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相互融通短期資金的行為。同業拆借合同不屬于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 4.出版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 5.中國人民銀行各級機構經理國庫業務及委托各專業銀行各級機構代理國庫業務設置的賬簿,不是核算銀行本身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貼印花。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 6.在代理業務中,代理單位與委托單位之間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不屬于應稅憑證,不貼印花。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 7.在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44號) 8.關于技術咨詢合同的征稅范圍問題 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就有關項目的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查訂立的技術合同。有關項目包括: 1.有關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軟科學研究項目; 2.促進科技進步和管理現代化,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技術項目; 3.其他專業項目。 對屬于這些內容的合同,均應按照“技術合同”稅目的規定計稅貼花。 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規、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對技術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地字〔1989〕第34號) 9.對商店、門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業務開具的修理單,不貼印花。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25號) 10.對鐵路、公路、航運、水陸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暫免貼花印花。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25號) 11.企業與主管部門等簽訂的租賃承包經營合同,不屬于財產租賃合同,不應貼花。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25號)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