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備操作人員的建筑施工設備“租賃業(yè)務”涉稅問題 |
來源: 發(fā)布日期:2021-09-25 人氣:956 |
筆者認為,從本質上來看,如果設備租賃合同涉及帶操作人員,就已經不是一個租賃合同了。 在《民法典》中,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顯然,一般的租賃業(yè)務中,是不涉及到操作人員的。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水路運輸的程租、期租業(yè)務和航空運輸的濕租都是按照交通運輸業(yè)繳稅的。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fā)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規(guī)定:“十六、納稅人將建筑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并配備操作人員的,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 那么,施工設備租賃帶操作人員是否需要辦理跨區(qū)域涉稅事項登記到工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甲方支付給“出租方”的款項,甲方能否作為施工方支付的分包款扣減預繳稅款(甲方取得出租方開具的“建筑服務”發(fā)票)?合同約定設備燃油由甲方提供的,出租方能否以“甲方提供全部或部分動力”按甲供工程選擇簡易計稅? 筆者贊同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12366納稅服務中心的答復:如屬于異地提供建筑服務,需要辦理跨區(qū)域涉稅事項。納稅人不在同一地級行政區(qū)范圍內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的,需要預繳增值稅;可以作為分包款扣減預繳稅款;可以作為甲供工程簡易計稅。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yè)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