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2021年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是否征收增值稅? |
來源: 發布日期:2021-09-27 人氣:1012 |
根據納稅人實際取得的應收中央財政補貼形成的時間不同,分兩種情況分別適用不同的稅務處理: 第一種情況:納稅人2021年9月取得因2020年1月1日以前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而形成的中央財政補貼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七、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本公告實施前,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繼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3號)執行;已經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可以按現行紅字發票管理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發票將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從銷售額中扣減。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關于財政補貼等增值稅政策問題即問即答》(2020年01月08日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 1.某新能源汽車企業2020年才收到2019年銷售新能源汽車的中央財政補貼,請問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答:從2020年1月1日起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是指納稅人2020年1月1日以后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財政補貼。納稅人2020年1月1日后收到2019年12月31日以前銷售新能源汽車對應的中央財政補貼收入,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45號,以下稱45號公告)第七條規定的“本公告實施前,納稅人取得中央財政補貼”情形,應繼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3號)的規定執行,無需繳納增值稅。 根據上述總局45號公告及即問即答等規定,此種情況下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征收增值稅。 第二種情況:納稅人2021年9月取得因2020年1月1日以后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而形成的中央財政補貼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七、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根據上述45號公告政策文件,此種情況下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一定征收增值稅,有可能征,有可能不征,主要看納稅人取得中央財政補貼的補貼文件加以判斷。 因此,根據上面兩種情況的分析,納稅人2021年9月份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一定征收增值稅,我們要根據納稅人取得中央財政補貼的補貼文件,以及納稅人實際取得的應收中央財政補貼形成的時間結合起來綜合判斷。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