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模式的小調整,綜合稅負的大變化 |
來源: 發布日期:2021-09-30 人氣:862 |
前提摘要 K公司目前采取自有銷售團隊進行樓盤銷售工作,每月支付銷售團隊底薪合計假定為4萬元,銷售團隊實現的銷售收入,假定按0.5%的比例計算銷售團隊的業績提成。另,銷售提成作為作為營銷人員的工資薪金與底薪一并發放。 銷售人員在收到提成時,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樓盤銷售收款較為集中,銷售人員的收入呈不均衡分布,故個人所得稅波動較大,在銷售集中回款的月份個稅負擔較重。 除此之外,K公司在支付營銷人員底薪及提成時,會計人員可將之計入銷售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增值稅卻無法達到稅前扣除效果。 瀝嘔君解析 我們可以現有銷售團隊的名義,在稅收優惠地(如上海崇明島、江西共青城、廣西北海等)注冊設立有限合伙企業(代理公司),再由K公司聘請該合伙企業代理樓盤銷售工作,并按銷售收入的1-1.5%向合伙企業支付銷售傭金。 代理公司收到銷售傭金收入,可享受稅收優惠地個人所得稅3%核定征收的優惠政策,在有效降低個人所得稅的同時,也變相增加了銷售人員的實際收入。 K公司支付銷售傭金給代理公司后,可取得代理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K公司支付的銷售傭金,在扣除支付給銷售團隊的工資提成后的余額,由公司另行管理使用。 籌劃效果測算 假定K公司就某具體項目共實現銷售收入5億元,按銷售收入的1.5%支付傭金,預計支付傭金總額為750萬元。假定銷售期為1年,銷售團隊共10名成員。則: ※企業所得稅 ①自有銷售團隊模式: 一年期底薪并提成,K公司共支付傭金:5億元*0.5%+4萬元/月*12月=298萬元 ②代理公司銷售模式: K公司需向代理公司支付傭金:5億元*1.5%=750萬元 ②相對①,最終將為K公司節省企業所得稅:(750-298)*25%=113(萬元) ※個人所得稅 ①自有銷售團隊模式: 每人每月需繳納個稅:(2,980,000÷10÷12-5,000)*20%-1,410=0.2557(萬元) 銷售團隊合計需繳納個稅:0.2557*10*12=30.68(萬元) ②代理公司完成銷售需繳納個稅合計:750÷1.03*3%=21.84(萬元) ②相對①,少交個稅:30.68-21.84=8.84(萬元) ※增值稅 代理公司銷售物業須繳納增值稅,而K公司在收到代理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則可用于稅前抵扣,因此增值稅總體并未發生變化。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