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平臺股權收購的稅收籌劃 |
來源: 發布日期:2021-09-30 人氣:777 |
持股平臺可謂是最近幾年企業管理領域的一個熱門詞匯,特別是對一些有意進入資本市場的公司來說,要是不搭建幾個持股平臺都不好意思跟人打招呼。持股平臺確實有它的優勢所在:可以保持企業股權結構的穩定,可以保證大股東的投票權等等,但是從稅收角度看,持股平臺也有本身的局限性,稍有不慎,就要負擔高額稅負。 M公司是一家從事互聯網業務的高科技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A有限公司占股60%,B合伙企業占股40%,B合伙企業是由A公司的2名高管甲、乙發起成立,各占一半份額。經過幾年發展,M公司效益良好,出于戰略發展需要,A公司準備收購B合伙企業持有的M公司的股權,經評估,M公司估值2000萬元,A公司與甲、乙2人協商一致,準備以1000萬元的價格收購B合伙企業持有的40%股權。 按照該收購方案,此交易實現后,甲、乙兩人分別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1000-400)/2-6]*35%-6.55=96.35萬元 兩人合計共需繳納個人所得稅192.7萬元。 (注:為了方便計算,假設該合伙企業沒有發生任何成本,也沒有其他收入。) 按照目前的個人所得稅政策規定,自然人轉讓股權按照20%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是合伙企業轉讓股權收入要按照生產經營所得,適用5%-35%的稅率。本案例中,甲、乙兩人的個人所得稅負達到32.12%,遠遠高于20%,那么,有沒有可能經過合法籌劃,規避35%的高稅率呢? 筆者籌劃過程如下: 第一步:轉讓合伙企業份額。轉讓主體由合伙企業改為自然人甲和乙,轉讓標的由M公司股權改為B合伙企業份額,轉讓所得由生產經營所得變為財產轉讓所得,從而實現稅率下降。 A公司1000萬元購買甲、乙兩人持有的B合伙企業的份額(為了簡化計算,假設A公司購買甲乙全部的份額,實際操作中是不允許的,合伙企業必須要有2個以上的合伙人,但是完全可以簡單變通解決),甲、乙分別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1000-400)/2*20%=60萬元 兩人合計共需繳納個人所得稅120萬元。 第二步:合伙企業B注銷。A公司變為B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后,可以選擇將B合伙企業注銷,由對M公司的間接控股改為直接控股,可以享受分紅免稅的優惠政策,避免雙重征稅。 B合伙企業注銷清算,全部資產為持有的M公司的40%股權,公允價值800萬元,A公司的投資成本1000萬元,A公司當年實現投資收益-200萬元。 至此,A公司對M公司股份的收購順利完成,通過兩步走的稅收籌劃,甲、乙兩人節省個人所得稅72.7萬元,A公司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減少200萬元,實現雙贏。 筆者提醒:合伙企業在我國是一個比較新的經濟模式,稅收政策還不完備,既不是完全的透明體,也不是完全的納稅實體,而是介于兩者之間的模糊體,所以建議企業在利用合伙企業搭建持股平臺的過程中,務比要合理合法的利用稅收政策,精準籌劃,才能實現稅收利益最大化。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