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小時服務熱線| 銷售方式不一樣,納稅時點有區別 |
| 來源: 發布日期:2021-10-13 人氣:7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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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賣方銷售機器設備給買方,雙方關于付款方式的約定:賣方自合同簽訂之日收取定金20%,貨到買方后付款70%,安裝調試完畢后一個月支付剩余10%。現買賣雙方關于結算方式產生爭議,賣方認為雙方約定的是分期收款方式,買方認為雙方約定的是預收款結算方式。請問,關于賣方收取的定金的性質是否屬于預收款?按照稅法的規定,賣方應當什么時候履行納稅義務? 分析: 這個問題的起因是,預收貨款銷售方式和分期收款銷售方式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不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三十八條規定: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而按照慣例,預收賬款方式一般是指先收款后發貨的銷售方式;分期收款銷售貨物是先發貨然后再分期收款的銷售方式。 因此上述案例,在合同簽訂時收取的定金,屬于預收賬款。上述銷售方式屬于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如果設備生產工期不超過12個月,在發出設備時產生納稅義務;否則應在收到預收款或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當天。 附:對幾種常見按銷售結算方式的分析: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發貨時,貨物的所有權相關的風險與報酬并未發生轉移,會計上只作“發出商品”;待收款或取得索取貨款的憑據時才發生轉移,才做“收入”處理。)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發貨時,貨物的所有權相關的風險與報酬已發生轉移,應做“收入”處理。) (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發貨時,貨物的所有權相關的風險與報酬并已經發生轉移,應做“收入”處理。) (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預收款時貨物的所有權相關的風險與報酬并未發生轉移,會計上在收款時記“預收賬款”,待發貨時才發生轉移,才應做“收入”處理),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