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入股如何繳納個稅 |
來源: 發布日期:2021-10-15 人氣:752 |
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實際上是兩筆交易的結合:一筆交易就是對外轉讓非貨幣性資產;二筆交易就是用轉讓所得再進行投資。因此,個人發生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業務時,隱含著財產轉讓的經濟交易事項,屬于“財產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但是否應當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及如何征收呢?下面我們來看看該政策的“前生今世”: 2005年,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關于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5】319號)規定:“對個人將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后投資于企業,其評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資取得企業股權時,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在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股權時如有所得,再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其”財產原值“為資產評估前的價值。”也就是說,對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入股,最初政策規定是“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待投資收回時再征收。 2008年出了一個“烏龍”文件,即《關于資產評估增值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5號)第二條規定:“個人以評估增值的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取得股權的,對個人取得相應股權價值高于該資產原值的部分,屬于個人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被投資企業在個人取得股權時代扣代繳。”但該文件是一個很神秘文件,稅總后來不承認有過該文件。 2011年,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號公告),該公告明確廢止了國稅函【2005】319號文,由此就意味著自2011年起,對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評估增值所得應當征收個人所得稅。 2013年,為鼓勵和引導民間個人投資,國務院出臺了《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3】38號)文,批準上海自貿區先行試點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 2015年,為了鼓勵和引導民間個人投資,經國務院批準,自2015年4月1日起,將在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的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即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的規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于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自2015年4月1日起(包括2015年4月1日之前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期限未超過5年,尚未進行稅收處理),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入股個人所得稅可選擇在投資入股的當期一次性繳納個人所得稅,也可以選擇在不超過5年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交易過程中取得現金補價的,現金部分應優先用于繳稅;現金不足以繳納的部分,可分期繳納;個人在分期繳稅期間轉讓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權,并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于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 2016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對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實行了更加寬松的稅收優惠政策,即自2016年9月1日起,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個人可選擇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行,也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這里的技術成果是指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是指個人將技術成果所有權讓渡給被投資企業、取得該企業股票(權)的行為。也就是說,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個人所得稅繳納有三種方式可供選擇:一是在投資入股的當期一次性繳納個人所得稅;二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三是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遞延至轉讓股權時,并且是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注意:財產原值和合理稅費的扣除。財產原值按以下方法確定:(1)有價證券,為買入價以及買入時按照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2)建筑物,為建造費或者購進價格以及其他有關費用;(3)土地使用權,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費用以及其他有關費用;(4)機器設備、車船,為購進價格、運輸費、安裝費以及其他有關費用;(5)其他財產,參照以上方法確定。納稅義務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合理稅費是指納稅人在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過程中發生的與資產轉移相關的稅金及合理費用。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