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資本溢價轉增資本是否繳納個稅 |
來源: 發布日期:2021-10-19 人氣:714 |
資本公積包括資本(或股本)溢價、其他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指有限責任公司投資者交付的出資額大于按合同、協議所規定的出資比例計算的部分。股本溢價是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的價格超出票面價格的部分。其他資本公積包括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下被投資單位凈利潤以外的變動。根據國稅發[1997]第198號以及國稅函[1998]289號文規定,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轉增個人股本,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加強企業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管理,對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也就是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如果單從字面上理解,有限責任公司資本溢價屬于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所以,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資本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資本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本人不贊同這種觀點,理由是: 首先,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這里是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而不是免征個人所得稅。通俗的說,就是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個人所得稅的征稅項目。那么有限責任公司用資本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資本,屬于個人所得稅的征稅項目了嗎?那這兩者有什么本質的區別嗎?顯然是沒有。二者都是用投資者投入超過股本(注冊資本)的金額轉增股本(注冊資本),如需納稅,納稅義務人和征稅對象也應該一致。既然法規明確規定了股票溢價收入轉增股本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那么資本溢價收入轉增注冊資本,也不應該算作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否則對于同類性質的所得,有兩種不同的定性及稅務處理,違反了稅收公平主義和實質課稅原則。 其次,股份制企業應當包括有限責任公司?根據《股份制企業試點辦法》(1992年5月15日發布實施)第三項規定:“股份制企業的組織形式股份制企業是全部注冊資本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并以股份形式構成的企業。股東依在股份制企業中所擁有的股份參加管理、享受權益、承擔風險,股份可在規定條件下或范圍內轉讓,但不得退股。我國的股份制企業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兩種組織形式。雖然我國《公司法》出臺并不斷修訂更新,對有限、股份公司也做出了明確界定,并不再使用股份制企業的概念。”作為歷史遺留產物,原法規約定的股份制企業與現行法律框架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是否相同或者存異,已沒有太大意義。而重要的是,從1998年時點來看,雖然當時公司法已經明確約定有限、股份公司,但國稅總局的文件繼續使用了“股份制企業”的概念,從其立法精神出發,股份制企業應寬泛地理解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說,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其三,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根據上述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層面,資本溢價和股票溢價在轉增資本時,都不作為投資方的股息、紅利所得。換一句話說,就是投資人是企業的,資本溢價轉增資本,就不屬于股息、紅利。那投資人是個人的,資本溢價轉增資本,就屬于股息、紅利嗎?假如說是,那這種說法,無論是于法于理,還是邏輯上,都很難自圓其說。 其四、“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為“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那么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或資本)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主要應判斷該資本公積是否具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性質。結論是很明顯的,無論是股份制企業還是非股份制企業,只要是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均不屬于稅后利潤性質,而應是資本性質,不屬于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