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劃轉給被投資企業資產如何企業所得稅處理 |
來源: 發布日期:2021-10-23 人氣:698 |
股東向被投資企業贈與財物,能否稅前扣除 答:股東向被投資企業贈與財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有兩種處理方式,但這兩種方式都不能在當年稅前扣除: (1)凡合同、協議約定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且在會計上已做實際處理的,增加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后續長期股權投資實際處置時,增加的計稅基礎可以稅前扣除; (2)無償贈與且被投資企業作為收入而非資本公積處理的,被投資企業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股東不能稅前扣除,如果股東贈與的財物是自產或外購貨物而不是現金,還需要視同銷售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0]45號第一條,“企業或個人通過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進行所得稅稅前扣除。”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捐贈支出,只能是間接扣除(通過社會團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等),不能是直接支出,只能是公益支出,不能是非公益支出。 而企業之間的捐贈屬于直接非公益支出,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 實操指南 企業之間的贈與行為也是捐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的解讀第二條,“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包括股東贈予資產、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東和新非流通股股東贈予的資產、股東放棄本企業的股權),凡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處理的,說明該事項屬于企業正常接受股東股權投資行為,因此,不能作為收入進行所得稅處理。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凡作為收入處理的,說明該事項不屬于企業正常接受股東股權投資行為,而是接受捐贈行為,因此,應計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雖然股東不能稅前扣除,但被投資企業應納入收入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來源:稅稅有道 作者:劉文怡 股東劃轉給被投資企業資產如何企業所得稅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規定:(一)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包括股東贈予資產、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東和新非流通股股東贈予的資產、股東放棄本企業的股權,下同),凡合同、協議約定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且在會計上已做實際處理的,不計入企業的收入總額,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二)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凡作為收入處理的,應按公允價值計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 從上述規定來看,接收劃入資產的股東不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的前提條件:一是看協議,二是看賬務處理。如果合同、協議約定作為資本金且在會計上已做實際處理的,不計入企業所得稅收入總額,并且所劃入資產應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如果會計處理計入損益,相應企業所得稅也確認收入,當然,劃入資產按照公允價值確認計稅基礎。那么,作為劃出方的法人股東應當如何企業所得稅處理? 法人股東將資產(現金資產除外)劃給企業,應該做視同銷售處理。資產的權屬在不同的法人實體之間發生變更原則上來說應該征收企業所得稅,這是企業(公司)所得稅的一個基本規則。具體到稅收政策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5條及國稅函〔2008〕828號文中都做了規定,因此,股東將資產劃轉給企業,首先應該作為視同銷售處理,確認視同銷售收入和視同銷售成本,同時按照公允價格確認投資資產的計稅基礎。另外,如果劃轉出去的資產是長期股權投資,那么滿足財稅〔2009〕59號文時,也應該可以適用于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待遇。 法人股東將資產捐贈給企業,會計上定性為權益性交易,企業所得稅處理是一致的,不確認利得。股東在劃出資產時,應該確認的是長期股權投資,而不應該是捐贈支出。如果稅收上將其作為捐贈支出的來處理,那么股東除了做視同銷售外,另外還得確認一個稅收意義上的“營業外支出”,這個捐贈的營業外支出不屬于公益性捐贈,在企業所得稅上是無法抵扣的。既然交易的屬性上已經確認了屬于股東投資的資本,那么稅收處理上也不能夠按照字面的“一般捐贈”來處理,而是應該按照一個投資行為來處,未來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時應該以投資資產的形式扣除,而不應該按照捐贈的“營業外支出”來處理。這一點需要稅務總局給予明確,否則將出現稅企的爭議問題。 特例: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規定,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后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1、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2、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確定。3、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原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