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收到物業費并非意味不納稅 |
來源: 發布日期:2021-10-25 人氣:871 |
日前,某稽查局接到一份舉報信,舉報該小區物業公司涉嫌偷稅。經查,該物業公司近幾年對未收到的物業費沒有反映收入。稅務稽查不僅補繳了增值稅及附加稅費,并且對未確認收入補繳了企業所得稅。不僅補繳了稅款,還給予了罰款。納稅人不理解:物業費沒有收到怎么還要納稅呢? 首先,在增值稅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為: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物業公司提供物業服務,業主物業費雖沒交,但如果取得了索取物業費的憑證,比如說相關相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已到,那么增值稅納稅義務就已發生,相應應當申報繳納增值稅。另外,隨增值稅征收的附加稅費隨增值稅的征收而征收。征收了增值稅,相應要征收附加稅費。當然特殊情形除外。 其次,在企業所得稅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二條第(四)項第八目規定,長期為客戶提供重復勞務收取的費用,在相關勞務活動發生時確認收入。也就是說,物業公司應當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確認收入,而不論是否收到款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25號公告規定:“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和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提供專項報告。”但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區分實際損失和法定損失,所謂實際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所謂法定損失是指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但符合損失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根據以上判斷,壞帳損失是企業實際未處置,按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屬于法定資產損失。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有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但因為該物業公司并未將未收到的物業費掛賬,相應在會計上并未作為損失處理,所以,對未收到的物業費損失稅務機關不予確認,直接根據未收到的物業費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該物業公司現在唯一的補救措施:會計上及時調整賬務,同時及時確認損失,在確認損失的當年稅前扣除。如果當年形成了虧損,只能在以后年度予以彌補。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