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籌劃沒有秘籍只有博弈 |
來源: 發布日期:2021-10-25 人氣:981 |
1、武功秘籍與納稅籌劃 對于稅收籌劃,財稅人天然有某種情結。就像金庸小說里面的武林人士對于武功秘籍一樣,有癡迷一樣的情結。 財稅人和武林人一樣,希望某一天掉入一個山崖,要么被藏在山洞里面的高手傳授一身武功(參加某次財稅大師培訓課程),要么獲得一本絕世武功秘籍(購買某財稅大師書籍),然后練就天下第一等功夫(練就一等一的籌劃大法)。 基于財稅人此種心理,市面上會有《納稅籌劃寶典》、《納稅籌劃降龍十八掌》、《納稅籌劃36計》等等秘籍。要知道別人給你送上了一套秘籍,也埋下了人生的籌碼。就如同金庸給莊聚賢(游坦之)一套《易筋經》,也同時給他日后的人生埋下了悲情的一筆。 就如同金庸給每一個武功都設置了BUG一樣,沒有哪一門武功是天下第一的。就如同吸星大法,看似是可以把武林中所有武功都吸為己用。但是吸星大法修練時需要先行散功。散功法門極為繁復,一旦內息不慎走入岔道,極易走火入魔。 武功和籌劃一樣,當你抱著不正確的思想去尋求,最終只會事與愿違。所以即便秘籍本身是正確無誤的,若自己沒有對武學道理理解透徹,再加上沒有明師在旁邊指導,也是危險重重的,如梅超風修習下卷《九陰真經》半身不遂,史火龍修習外門功夫《降龍十八掌》癱瘓不起,鳩摩智修習《易筋經》身心發狂,岳不群修煉《辟邪劍法》喪心病狂。 這和稅收籌劃一樣,及時現在給你一本絕世稅收籌劃秘籍,但是你若對于稅務的理解,停留在祖傳的“算填報”(計算填表納稅),對于稅務理論(稅制設置、稅法原理、納稅籌劃原理)未曾了解,那么你就無法徹底理解書本上籌劃蘊藏的原理。 同時超風修習下卷《九陰真經》半身不遂,而歐陽鋒練習的《九陰真經》,雖然是有問題的,但歐陽鋒對于武理的透徹,再加上自身深厚的底功,并沒有出現半身不遂的狀況。一定程度上來說,還開辟了原版《九陰真經》不一樣的招式。 這也說明,只有深刻理會稅法原理,就算遇到假大師,假秘籍,你可以在其招式和稅籌案例中,找到問題點,從而發現更多的問題,為日后稅籌提供方向。 所以對于武功秘籍或者財稅秘籍,閱讀時不一定要非常功利,直接奔著學完看完就節稅幾個億的目標而來。就像《鹿鼎記》一樣,當所有武林人士都在奔著獲得《四十二章經》,練就天下絕世武功時,而你則是在這四十二章經中,用冷眼看到了每本書里面隱藏的地圖,然后利用自己對于稅務的理解,將每本書的地圖拼湊為為最終的寶藏地圖。 要知道,《四十二章經》表面上是一部佛經,其實它關乎大清寶藏,滿人入關的時候,在關外藏了很多寶藏,而這部經書里就有寶藏地圖。所以你奔著找武功秘籍的目的去尋找書,肯定找不到寶藏。如果你對于稅務籌劃,奔著找到一本稅務籌劃秘籍,那肯定是找不到的,如果你在帶著自己的領悟,結合實際經驗去看稅籌書,說不定就可以找到屬于你自己的稅籌“寶藏”。 2、增值稅籌劃的認知 關于增值稅納稅籌劃,較之于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其籌劃空間較小。在真實賬務情況下(一套賬),關于增值稅籌劃其實不外乎這幾點: 1、增值稅納稅義務的永久消除與避免(商業模式下的稅收優惠) 2、增值稅納稅義務的暫時推遲(納稅義務時間安排、進項抵扣時間安排) 3、增值稅納稅義務的減少(合同控稅、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轉換、進項稅額安排、其他增值稅政策利用等)。 關于增值稅納稅義務的永久消除與避免,此辦法更多的需要重構商業模式,否則不存在交易已經發生,合同已經簽訂,然后存在一種籌劃辦法,可以不需要交稅的。而是需要從交易之前,對于交易在稅務上進行構建。 關于增值稅納稅義務的暫時推遲,此時更需要關注合同控稅,在合同中結合稅法規定,對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做出安排。比如選擇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比如進項稅抵扣,在勾選認證方式下,有的企業改變傳統憑收票抵扣,選擇按照勾選平臺顯示即抵扣,在大型集團更多的是基于資金時間的考慮。 增值稅納稅義務的減少,有納稅人類型選擇,關聯企業的轉讓定價,折扣銷售,利用特定稅務概念的模糊性等等。 關于利用特定稅務概念的模糊性,這個其實就是利用目前稅收政策解釋混亂的問題。對于一個稅務上的名詞,我們首先需要區分會計和稅務概念,然后稅務概念上又分為增值稅概念和所得稅及其他稅種概念,最后對于稅法界定不清楚的,其他法律法規是否參照。 在《歐盟增值稅發避稅法律問題研究》書籍里,作者也提到增值稅概念模糊問題:比如享受低稅率的農機概念,根據目的解釋和縮限解釋,農機之所以可以享受稅收優惠待遇,與支持農業發展,促進農業現代化有關,因此只包括整機,而不包括與農業重生產者不直接相關的農機零部件。而問題是如何界定農機整機或零件,特別是考慮到農機也存在大農機和小農機之分,用于裝配大農機的小發機否屬于衣機,同時小農機與農機零部件也如何區分。這些問題目都沒有專門的規定予以界定。而隨著農業和科技發展,各種形式的新型農用設備不斷出現,這無疑會增加農機概念的模糊性。而國家務總局以通告發文的形式(2014年-12號),明確特定設備是否屬于農機范疇,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這樣,納稅人往往會利用農機概念模糊性,將一些農機零部件銷售也歸為農機銷售。此外,納稅人至將法規明文規定不屬于農機范疇的農用汽車和機動漁船通過各虛假手段將它們混入“農機”。 不管何種籌劃,都必須基于真實的交易,在合同的基礎下,根據增值稅發票管控,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下,進行合理安排。其中真實交易和合同非常之重要,沒有這個前提,那么所有的籌劃可能就是偷漏稅。 雖然我以上說了增值稅籌劃的方向,但是我們對于增值稅籌劃,首先要明白增值稅的原理,增值稅作為鏈條稅,通俗講就是打麻將,上下游都需要兼顧,麻將桌不會是贏家或輸家。你的銷項就是別人的進項,你的進項就是就是別人的銷項,所以需要站在博弈論角度來考慮增值稅籌劃,除非你商業上站有絕對的話語權,否則一個籌劃必須兼顧其他方利益。 就拿大路上大家都都知道的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籌劃來說,不少人認為可以根據自身業務選擇納稅人類型,這就是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差別方法。從兩種增值稅納稅人的計稅原理來看,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的計算是以增值額作為計稅基礎,而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是以全部收入(不含稅)作為計稅基礎。在銷售價格相同的情況下,稅負的高低主要取決于增值率的大小。一般來說,對于增值率高的企業,適于選擇作為小規模納稅人;反之,則選擇作為一般納稅人稅負較輕。在增值率達到某一數值時,兩種納稅人的稅負相等。這一數值我們稱為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 當兩者稅負相等時,其增值率則為無差別平衡點,即: 銷售額×增值稅稅率×增值率=銷售額×征收率,增值率=征收率/增值稅稅率。 但是我們不要忘了,商業不是自己和自己玩,你認為你可以根據業務量選擇納稅人類型,實際上還真不一定。如果你的商業客戶都是一般納稅人,且規定必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非小規模自開或代開),那么你按照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差別方法有意義嗎? 所以增值稅籌劃,必然是站在博弈論角度,綜合考慮多方出發,吃獨食的行為,除非你是行業話事人。 3、案說增值稅籌劃 大白話案例: 深圳特發集團一地產項目(特發和平里項目),通過整體轉讓(關于特發和平里項目商鋪整體銷售公開轉讓的公告)給深圳市**德控股有限公司,然后深圳市**德控股有限公對外進行銷售。深圳市**德控股找到深圳深**財稅代理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納稅籌劃,后因納稅籌劃未達到預期,引發官司。 稅案簡介: 深圳**商財稅代理股份有限公司與深圳市**德控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日期:2020-10-30,法院: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深**財稅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德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答辯: 原告僅提供了第一版稅籌方案,未提供協議約定的其他服務,未履行合同義務,另外原告第一版稅籌方案僅涉及到收購及銷售,未涉及改造、處置和出租;2、原告提供的稅籌方案完全不適用涉案項目,稅籌方案水平低下,完全不具備可操作性,無法實現合同目的,被告并不認可原告提供的稅收方案。 被告結合項目特點對原告的四點稅籌方案,回應如下: (1)特發和平里項目,屬于并購項目,不屬于包銷項目,沒有辦法減少流轉環節由特發集團直接與業主交易,涉案項目是被告從特發集團整體收購全部底商,包裝改造后進行銷售,特發集團的交易對手是本案的被告而非業主,特發集團不可能按照被告的指示將物業過戶給業主。 另外和平里項目收購資金由光大信托提供,光大信托為保證資金安全,要求收購的物業全部過戶至其控制的公司名下,被告售出物業后,光大信托在收到其對應的融資款后才會同意將物業從光大信托控制的項目公司名下轉至業主名下,以上兩點信息原告明確知道,但仍然提出完全無法操作的由特發集團過戶給業主的稅籌策略; (2)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是500萬元以下,但和平里項目幾乎所有的物業銷售價格都在500萬元以上,原告所提第二條策略,從避稅和開票的角度,根本沒有任何操作可能性,另外從物業銷售的角度被告出售物業后,應在與買方約定的時間內過戶,不可能集中批量過戶,即使稅務局那邊可以操作批量過戶,被告也不可能集中批量過戶,最后這種策略不是稅務籌劃,而是明顯的逃稅行為,屬于嚴重的違法行為; (3)和平里項目收購資金由光大信托提供,光大信托為保證資金安全要求收購的物業全部過戶至其控制的公司名下,原告所稱利用個人轉讓商鋪的方案沒有操作性,光大信托不可能允許物業從特發先行過戶至指定的自然人名下; (4)原告提供的第四條策略及抵扣進項是常規的稅務操作,不屬于稅務籌劃的內容;3、第三筆款項5萬元的付款條件未成就,被告無需支付第三筆款項。 本院認為,本案為委托合同糾紛。 《財稅顧問服務協議書》及《補充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雙方應當依照協議約定履行義務。 原告依約為被告提供稅籌服務,向被告提交了《特發和平里項目稅收方案》、《特發和平里項目稅負計算表》,被告確認收到方案,但主張其已在兩次評議會上提出口頭異議,否決了原告方案。 現原告確認被告未書面認可方案,亦未提交證據證明被告已通過其他方式確認方案,故原告應當承擔舉證不能責任,本院采信被告關于其已否決原告方案、后續服務費30萬元付款條件尚未成就的主張,因此,原告訴請被告支付服務費30萬元及逾期利息,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判決如下:駁回原告深圳深**財稅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評析: 本案關鍵點就是對于稅務籌劃方案是否達到預期。根據“被告結合項目特點對原告的四點稅籌方案回應”,我們嘗試還原下納稅籌劃方案。當然因為具體稅務籌劃方案看不到,以下分析僅僅是個人分析,僅供參考,具體以法律法規和實際為準。 首先我檢索到特發集團當時的轉讓公告: 關于特發和平里項目商鋪整體銷售公開轉讓的公告 :深圳市特發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出賣人”)是特發和平里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的建設單位,擬采用整體銷售方式公開轉讓本項目項下的商鋪。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1、本項目位于深圳市龍華區和平路與布龍路及民塘路交匯處,分為兩個地塊,注冊名分別為“和平里花園I期”(以下簡稱“I期”)和“和平里花園II期”(以下簡稱“II期”)。I期商鋪共112間,總建筑面積為13519.24平方米;II期商鋪共38間,總建筑面積為2354.33平方米。 4、轉讓標的現狀: (1)各產權獨立的商鋪均已取得《不動產權證》。 (2)各產權獨立的商鋪均無抵押。 也就是深圳市**德控股有限公司取得項目,是屬于并購項目,不屬于包銷項目,沒有辦法減少流轉環節由特發集團直接與業主交易。那么按照增值稅流轉,必然是特發集團-深圳市**德控股有限公司-商鋪購買者,不可能籌劃為跳過**德控股,將增值稅流轉環節籌劃掉。那么稅籌中介,提出“由特發集團過戶給業主的稅籌策略”是存在問題的。 在裁判文書中,籌劃方案第二點應該涉及利用納稅人身份的選擇,也就是前期500萬以下,選擇為一般納稅人。但是根據被告提出的意見(和平里項目幾乎所有的物業銷售價格都在500萬元以上),這似乎也是無法實現的。還好此項目的增值稅下游是商鋪個人,所以利用納稅人身份這一策劃原理上可行,但是我們不要忘了業務,業務就是商鋪可能售價都在500萬以上。 籌劃第三條:“和平里項目收購資金由光大信托提供,光大信托為保證資金安全要求收購的物業全部過戶至其控制的公司名下,原告所稱利用個人轉讓商鋪的方案沒有操作性,光大信托不可能允許物業從特發先行過戶至指定的自然人名下” 這一點的籌劃方案,就是特發集團先把商鋪轉讓到深圳市**德控股有限公司所控制的公司名下或者個人名下。然后在從所控制的公司名下或者個人名下操作到商鋪客戶名下。這種籌劃辦法呢,其實實務中也有,相當于把增值稅鏈接拓長,可以是利用增值稅關聯關系的辦法。 但是稅籌不只是稅法理論,稅務條款,還要結合業務,業務。什么是業務?在這里業務就是“和平里項目收購資金由光大信托提供,光大信托為保證資金安全要求收購的物業全部過戶至其控制的公司名下”。在這種業務實際下,怎能操作呢? 此處根據裁判文書網上被告(深圳市**德控股有限公司)的裁判文書,提出以上分析,但是因為籌劃細節未知,不對原被告進行評價。如果被告(深圳市**德控股有限公司)所訴信息存在錯誤,那么分析也可能存在問題。 以上案例主要圍繞增值稅進行籌劃,要我說原被告其實都存在問題,一來增值稅籌劃這件事情,和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籌劃不同,增值稅籌劃空間有限,并不是那么容易。交易已經發生籌劃為不交稅不可能,籌劃為少交稅,還要結合交易對手對于進項取得情況分析。二來在雙方接觸時,對于整體項目是否有個整體的概念,企業一方自己至少業務與稅籌的空間,中介至少要清楚企業業務和稅籌的落地可能性。 此時有人肯定會說:增值籌劃圍繞著納稅人類型、企業-個體戶過渡等辦法,都是沒有玩明白納稅籌劃,要從商業模式上去下手。 那么以上案例,如果用商業模式去籌劃怎么辦呢? 有人可能想到“以租代售”,也就是深圳市**德控股有限公司,對商鋪進行出租不進行售賣,或者以租代售。 所謂的以租代售方式就是將空置的商品房進行出租,并與租房者簽訂一個合同,在合同期內買所租的房,即以租房時的價格賣給租房者,而租房者在租房期內所交的房租,可以抵沖部分購房款,待租房者付清所有房款后,便獲得該房的全部房產權; 這種“籌劃”其實已經被不少人運用過了,不僅法律上存在風險,尤其是你設定租賃期限二十年以上的。 而且稅務上也是有問題的,根據根據財稅【2016】36 號有關應稅服務注釋規定,轉讓建筑物永久使用權,按照銷售不動產繳納增值稅。即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如果購買方取得了不動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分配等權力,仍應按照出售不動產處理。所以“以租代售”方法,還是有可能被認為是銷售不動產而不是租賃。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