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小時服務熱線| 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12366的這個答復需要正確理解 |
| 來源: 發布日期:2021-10-26 人氣:1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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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內容: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8號)第三條規定,對于選擇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創投企業股權轉讓所得,個人合伙人按照其應從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所得中分得的份額計算其應納稅額,并由創投企業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如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規定條件的,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轉讓項目對應投資額的70%抵扣其應從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所得中分得的份額后再計算其應納稅額,當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結轉。 對于選擇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創投企業股權轉讓所得,個人合伙人按照被轉讓項目對應投資額的70%抵扣的優惠只能使用一次,是否必須在投資滿2年的當年抵扣?可以在投資滿2年的以后年度抵扣嗎? 廈門市稅務局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稅和湛藍: 首先,答復中“不得向以后年度結轉,且只能在滿兩年的當年結轉”這句話存在瑕疵。筆者理解,答復可能要說的是“不得向以后年度結轉,且只能在滿兩年的當年抵扣”。這個說法對嗎? 這里的關鍵是如何銜接理解財稅[2019]8號規定的單一投資基金核算與財稅〔2018〕55號規定的投資抵扣稅收優惠。圖片 財稅〔2018〕55號第一條(二)規定,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伙創投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伙創投企業的合伙人分別按以下方式處理: 其中:2.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注:這里的滿2年的投資時間,從初創科技型企業接受投資并完成工商變更登記的日期起算。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3號文進一步明確了相關征管制度,其中,第二(二)規定: (1)合伙創投企業的個人合伙人符合享受優惠條件的,合伙創投企業應在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向合伙創投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備案時應報送《合伙創投企業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附件2),同時將有關資料留存備查(備查資料同公司制創投企業)。 合伙企業多次投資同一初創科技型企業的,應按年度分別備案。 (2)合伙創投企業應在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后的每個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向合伙創投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合伙創投企業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附件3)。 (3)個人合伙人在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時,應將當年允許抵扣的投資額填至《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允許扣除的其他費用”欄,并同時標明“投資抵扣”字樣。 即財稅〔2018〕5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3號明確:合伙創投企業的個人合伙人符合條件,享受投資抵扣稅收優惠,不限于投資滿2年的當年。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而財稅〔2019〕8號文是規定,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其中,個人合伙人按照其應從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所得中分得的份額計算其應納稅額,并由創投企業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如符合財稅〔2018〕55號規定條件的,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轉讓項目對應投資額的70%抵扣其應從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所得中分得的份額后再計算其應納稅額,當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結轉。 即是在創投企業轉讓投資項目取得股權轉讓所得,也就是個人合伙人分得股權轉讓所得的當期,扣除對應投資額的70%,這樣理解的話,扣除并沒限定在創投企業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后的當年。 所以筆者理解,選擇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符合財稅〔2018〕55號文規定條件的,可以在取得股權(被投資項目)轉讓所得的當期,按照被轉讓項目對應投資額的70%抵扣其應從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所得中分得的份額后再計算其應納稅額。 當然,當期抵扣不完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結轉抵扣。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