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冊時選擇股東需要考慮的財稅問題 |
來源: 發布日期:2021-10-28 人氣:988 |
由于公司業務發展,需要成立一個新的公司,那么這個新公司的股東到底如何選擇?是選法人公司作為股東呢,還是選自然人作為股東呢?很多人就開始糾結了。要解答這個問題,就需要了解法人公司作為股東和自然人作為股東到底有什么差別呢?今天我們僅從財稅的角度來進行解析。 一、選擇法人公司作為股東的財稅解析: 1、取得的分紅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企業所得稅是“先稅后分",即由企業先對經營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一般為25%),然后再將稅后利潤的一部分分配給投資者。如果投資者也是法人公司,那么該法人公司投資者對該筆股息紅利收入要并入收入總額按稅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稅率一般仍為25%)。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以及第八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根據該法規第二條,法人股東在收到分紅的時候,是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而且取得的分紅資金還可以再用于公司的生產經營,促進企業的發展。 2、分紅的公司不需要代扣代繳稅款 公司年度實現了利潤,給法人股東進行分紅,在分紅的時候不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因此分紅企業少了代扣代繳的稅收風險。 二、選擇自然人作為股東的財稅解析: (一)自然人股東取得的分紅需要繳納20%的個稅 公司向股東分紅,如果投資者是個人,那么該個人投資者對該筆股息紅利收入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沒有扣除費用)。 (二)分紅的公司負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 公司向股東分紅,如果投資者是個人,分紅的公司為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稅務機關有權處罰。 政策依據: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第二條扣繳義務人,是指向個人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應當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個人的有關信息、支付所得數額、扣除事項和數額、扣繳稅款的具體數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資料。 第四條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應稅所得包括: (五)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規定:“三、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申報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應當區別以下情形辦理納稅申報: (三)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 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規定:“第四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 第六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總結:以上是選擇法人股東與自然人股東的財稅問題解析,實務當中企業可以以此為依據并結合成立公司的目的以及對公司未來的規劃來進行選擇。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