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控制(VIE)等構成關聯關系 |
來源: 發布日期:2021-11-01 人氣:1083 |
最新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領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征科發[2021]69號),對企業關聯關系做出一些新的定性,從事國際稅收、反避稅、跨境關聯交易事項的稅務工作者應當了解。 稅總征科發[2021]69號是關于“放管服”領域的稅收征管文件,其中文件第一條“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里第(一)至(五)款內容,對應“簡政放權”的“放”;第二條“優化稅務執法和監管,維護公平公正稅收環境”里第(六)至(十)款,對“應創新監管”的“管”;第三條“持續提升辦稅繳費便利度,優化稅收營商環境”里第(十一)至(十五)款,對應“高效服務”的“服”。所以這個文件不是簡單地推簡化管理推廣服務,還有加強監管的意思。 在加強監管的條款里第(九)款對最新關聯交易與關聯申報情況進行了最新明確,定義了一種常見跨境經營和交易中的關聯關系,“嚴格執行關聯申報要求。認真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有關事項的公告》(2016年第42號),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之間,一方通過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夠控制另一方的相關活動并因此享有回報的,雙方構成關聯關系,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進行關聯申報”。 1、文件定義了什么新的關聯關系? 以前2016年第42號公告第二條對關聯關系的定義是以下七條: “二、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具有下列關系之一的,構成本公告所稱關聯關系: (一)一方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雙方直接或者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其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 兩個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撫養、贍養關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業,在判定關聯關系時持股比例合并計算。 (二)雙方存在持股關系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本條第(一)項規定,但雙方之間借貸資金總額占任一方實收資本比例達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貸資金總額的10%以上由另一方擔保(與獨立金融機構之間的借貸或者擔保除外)。 借貸資金總額占實收資本比例=年度加權平均借貸資金/年度加權平均實收資本,其中: 年度加權平均借貸資金= i筆借入或者貸出資金賬面金額×i筆借入或者貸出資金年度實際占用天數/365 年度加權平均實收資本= i筆實收資本賬面金額×i筆實收資本年度實際占用天數/365 (三)雙方存在持股關系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本條第(一)項規定,但一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方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等特許權才能正常進行。 (四)雙方存在持股關系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本條第(一)項規定,但一方的購買、銷售、接受勞務、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權決定另一方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另一方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五)一方半數以上董事或者半數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包括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時擔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雙方各自半數以上董事或者半數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同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六)具有夫妻、直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撫養、贍養關系的兩個自然人分別與雙方具有本條第(一)至(五)項關系之一。 (七)雙方在實質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以上七條主要是股權關系、股權關系基礎上的借貸關系生產經營關系、人事任命關系、親屬關系、其他實質關系。 本次稅總征科發[2021]69號第(九)款把“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夠控制另一方的相關活動并因此享有回報的,雙方構成關聯關系”定義為關聯關系。 2、怎樣理解新關聯關系中的合同控制的“相關活動”? 這個定義很容易讓人想到典型的合同協議控制關系,即VIE架構中的協議控制關系。當然除了VIE架構外,還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信托等復雜創新的金融關系。把握以上關系還應關注這種合同形式的控制關系不是類似于股權控制那樣對企業全面實際控制才算關聯方,只要達到對部分“相關活動”的控制即可。這對應實際中VIE協議中的經營咨詢協議、獨家咨詢協議、股權質押協議等具體協議關系,這些具體對某方面的協議控制關系不能簡單認為等同于簽訂了全面接管協議。 3、怎樣理解“因此享有回報”,如果具有合同關系但沒有取得收益回報是否構成關聯關系? 對于“因此享有回報”這個條件,可以理解為除簽訂合同協議外,還要存在享受回報的事實才能令關聯關系成立。以VIE架構里的WOFE為例,WOFE與境內經營實體簽訂控制協議后,WOFE可以據此收取特許權使用費、勞務報酬等,那么假如VIE架構簽訂后沒有支付這些款項,是否當年就不構成關聯關系了呢?這個恐怕較難,因為我們知道簽訂VIE架構的最大好處是把境內經營實體納入海外開曼(香港)上市主體合并財務報表,如果不能納入,那么上市公司就是個空殼,在資本市場上沒有任何價值,就無法實現股市融資,因此可以說VIE架構的最大回報就是使企業獲得上市融資功能。從這個角度看未必需要實際支付關聯方相關合同報酬就會構成關聯關系。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