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持股平臺對員工激勵是否有稅收優惠? |
來源: 發布日期:2021-11-03 人氣:964 |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的規定,非上市公司對本公司員工進行股權激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文件同時規定,激勵標的應為境內居民企業的本公司股權(也可以是該公司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其他境內居民企業所取得的股權)。激勵標的股票(權)包括通過增發、大股東直接讓渡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勵對象的股票(權)。 其他合理方式是否包括通過合伙企業對員工間接激勵? 一、理論分析 如果通過合伙企業進行激勵可以適用上述優惠。將會面臨以下問題: (一)員工以什么形式實現對目標公司持股 1、員工已經是合伙企業合伙人,但合伙企業還不是目標公司的股東 該情形下,目標公司通過向合伙企業增發或大股東以較低價格向合伙企業轉讓目標公司的股票(權),實現個人合伙人間接持有目標公司的股票(權)。該情形下,無論目標公司向合伙企業增發股票(股權)還是大股東向合伙企業轉讓目標公司股票(權),交易價格通常會低于目標公司當時的每股凈資產。 2、員工不是合伙企業合伙人,但合伙企業已經是目標公司的股東 該情形下,通常的操作是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一般是GP)將部分合伙份額以較低價格轉讓給被激勵員工,或者合伙企業增資,吸納被激勵員工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和目標公司直接對員工進行股票(權)激勵相比,上述兩種情形都可以實現員工以較低的價格持有目標公司的股票(權),在這一點上,直接激勵和間接激勵并無本質差異。 (二)員工如何轉讓股票(權) 通過合伙企業完成激勵后,未來合伙企業轉讓目標公司股票(權),取得轉讓收入時,被激勵員工(自然人合伙人)是否可以適用“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呢?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國稅發【2011】50號)的規定,合伙企業從事股權(票)交易取得的所得,應全部納入生產經營所得(個人合伙人適用5%~35%五級超額累進稅率),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如果允許自然人合伙人按20%的稅率納稅,就意味著與國稅發【2011】50號文件的規定存在政策沖突;如果自然人合伙人需要按國稅發【2011】50號文的規定納稅,就意味著個人通過合伙企業被間接激勵不能適用財稅【2016】101號的遞延納稅優惠。 因此,從理論上分析,通過合伙企業對員工進行間接激勵,不適用遞延納稅的優惠政策。 二、實務情況 實務中,有稅務部門認可上述理論分析的結果,即通過合伙企業對員工間接股權激勵,不適用遞延納稅優惠。 但也有稅務部門認可通過合伙企業對員工間接激勵,可以適用遞延納稅的優惠。 如科創板上市公司百奧泰生物制藥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師事務所關于百奧泰生物制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申請文件的第二輪審核問詢函的回復》顯示:……發行人就持股平臺啟奧興(注:廣州啟奧興投資合伙企業)、聚奧眾和晟昱投資(注:廣州晟昱投資合伙企業)的歷次股權激勵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均已進行了遞延納稅備案(注:完成備案,說明該間接激勵得到了主管稅務機關認可),報告期內發行人股份支付相關處理符合稅務相關規定。 三、特殊例外 根據財政部、科技部、國資委關于《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的問題解答,國有科技型企業對員工進行股權激勵,可以采用直接持有激勵股權;也可以通過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合伙企業持股平臺,采用間接持股的方式持有激勵股權。員工通過股權激勵取得的所得,只要滿足政策要求,就可以享受財稅〔2016〕101號文的遞延納稅優惠。 盡管從政策層面對國有科技型企業給出了例外規定,但在實操環節,同樣存在通過合伙企業進行間接激勵在未來轉讓股權時,個人合伙人到底該按20%納稅,還是按5%—35%的稅率納稅的問題。 落到實務,還是要看主管稅務機關對政策如何把握。 小提示:對于任何一家公司,需要提前做的并不是設置一些在未來可能和稅務產生的爭議,而是通過合理的操作盡可能提前規避爭議。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