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報銷醫療費如何財稅處理 |
來源: 發布日期:2021-11-08 人氣:770 |
根據現行會計準則規定,應付職工薪酬是指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應付給職工的各種薪酬。具體包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性福利等。因此,醫療費用以及醫療保險支出應當在企業“職工薪酬”中歸集。 一、在企業所得稅方面,醫療費用以及醫療保險支出,對于企業來說,是屬于職工福利費用的使用范疇。但醫療費用以及醫療保險支出的稅前扣除應當區分不同情況: 1.參加醫療統籌的稅前扣除。實行醫療費用社會統籌是企業醫療費用的改革。《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該規定的內容就是說,對企業按照國家標準為職工繳納的“五險一金”,即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以及住房公積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并且對企業按規定繳納的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均不擠占福利費14%的指標,而應當按規定直接稅前扣除。對超過規定標準繳納的社會保險,既不允許直接在稅前扣除,也不允許作為福利費14%的基數計算扣除。 2.未實行醫療統籌的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據此來看,上述醫療費用,個人負擔部分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二、個人所得稅方面。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對免稅的應付福利費做了界定,即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何謂“生活補助”?《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的釋義為: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職工報銷醫藥費是否屬于這種生活補助應當分別情況處理: 1.企業已為職工辦理醫療保險,則職工患疾病應當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應額度的報銷手續,獲得一定數額補償,此筆款項不應由企業報銷,如果職工將醫保不予報銷票據到企業報銷支取,應當作為個人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明確,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免征個人所得稅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另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規定,上述所稱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因此,企業未為職工辦理醫療保險,或者雖然辦理了醫療保險,但所患為重大疾病,醫保報銷比例極低,這類情況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數額報銷,同時附有相應證明真實性的憑證,則可以作為生活困難補助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