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合規要點剖析系列之一 |
來源: 發布日期:2021-11-08 人氣:1257 |
與轉讓定價、特許權使用費等領域相似,出口退稅也是一個必須兼顧海關、稅務以及外匯合規的領域。結合筆者所代理的三起騙取出口退稅行政處罰訴訟案件,和大家分享一下出口退稅中應當注意的合規要點。 基本案情:外貿公司接到業務信息,中間人稱有外商的貨物需要出口,要求外貿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幫助外商收匯,并以外貿公司的名義申請退稅。在收到退稅之前,外貿公司要負責向外商墊付稅款,每一塊錢的退稅款外貿公司可以提留八分錢。外貿公司與上游生產企業簽訂了合作協議,上游生產企業向外貿公司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外貿公司以自營出口的名義申報了出口退稅。在出口退稅之前,外貿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向上游生產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函調,求證上游生產企業的業務和開票情況是否正常,上游生產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回函表示一切正常。外貿企業獲取了近3000萬元的出口退稅款,在扣掉約定的提留費用后,外貿企業將剩余款項支付給了上游生產企業。 在四部委組織的打騙打虛專項行動中,稅務機關認定外貿公司存在騙取出口退稅的行為。主要的質疑點為: 1、外貿公司存在四自三不見的行為; 2、外貿公司屬于“假自營真代理”; 3、報關單與提單的品名不一致; 4、備案單證不一致; 5、上游生產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屬于虛開; 6、出口地與付匯地不一致。出口地點為沙特,付匯地點為中國香港。 基于上述理由,稅務機關以騙取出口退稅為由,對外貿企業做出了退回已退稅款的稅務處理決定和停止出口退稅權二年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并作為犯罪線索移送給上游生產企業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該公安機關扣押了外貿企業賬上的部分資金。外貿企業不服,認為自己并沒有騙取出口退稅,于是委托我們作為代理律師就停止出口退稅權二年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提起了行政訴訟。目前,這起案件已經進入第四個年頭,處在發回重審的二審階段。 無論勝訴還是敗訴,我們代理的外貿企業已經事實上停止營業,法定代表人已經被稅務機關列入黑名單。因此,對于其他外貿企業來說都有很多值得借鑒的合規經驗。相對于訴訟維權來說,預防顯得更加重要。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