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小時服務熱線| 減按1.5%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這樣換算 |
| 來源: 發布日期:2021-11-11 人氣:7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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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號出臺后,銷售額的換算方法其實本無爭議,卻又現爭議。現就該話題與大家探討。由于水平有限,有不當之處,還請海涵,并敬請指正。 在增值稅政策中,常常出現“適用3%/5%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減按X%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這樣的表述,但并未明確如何將含稅銷售額換算為銷售額(即不含稅銷售額)。 比如,《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號)規定: 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 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住房適用上述簡易計稅方法并進行預繳的,減按1.5%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這里的“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含稅銷售額如何換算為銷售額呢?業界有兩種觀點: 觀點01:按“含稅銷售額÷(1+5%)”公式換算 持這種觀點的老師認為,換算公式如下: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5%) 比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規定: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 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1.5% 觀點02:按“含稅銷售額÷(1+1.5%)”公式換算 持這種觀點的老師認為,換算公式如下: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5%) 持這種觀點的老師也能在現行增值稅政策中,找到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5號)有規定: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以下簡稱“13號公告”)有關規定,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 于是爭議產生了,都有理有據,因此,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號出臺后,關于銷售額的換算方法,又爭議上了。 但,每日一稅認為: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號規定的“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的換算方法同觀點02。其理由如下: 1.現行稅法已經明確銷售額換算方法 2020年4月23日,總局印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二手車經銷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 一、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從事二手車經銷業務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納稅人減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并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0.5%) 本公告發布后出臺新的增值稅征收率變動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計算銷售額。 也就是說,從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實施之日——2020年5月1日起,總局出臺出臺新的增值稅征收率變動政策,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減征征收率)。 2.增值稅開票系統已明確 增值稅開票系統中,選擇“普通征稅”,并在“稅率”欄選擇1.5%的征收率開票時,其銷售額的換算公式為: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5%) 綜上所述:2020年5月1日起,總局出臺新的增值稅征收率變動政策,其銷售額換算公式為: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減征征收率)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