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分紅免稅的股權如何設計 |
來源: 發布日期:2021-11-11 人氣:1008 |
(一)定向分紅免稅的法律依據分析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于“分配紅利”的規定及其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基于以上稅收法律政策規定,針對有限責任公司在分配股息紅利時,允許將公司的未分配利潤只分配給某些股東,而另外一些股東可以放棄分紅。即存在“同股不同酬”現象,但是必須滿足兩個前提條件:一是有限責任公司有未分配利潤可分配;二是在《股東投資協議》或《公司章程》或全體股東一致簽字同意的《股東分紅協議》中約定“全體股東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只將公司可分配的未分配利潤只分配給一部分股東,其他股東放棄分紅”。 另外,如果有限責任公司要增資時,股東之間可以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同比例增加出資,也可以通過《公司章程》或《股東投資協議》約定“某些股東增資,另外一些股東不增資”。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關于“分配紅利免稅”的規定及其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66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基于此法律規定,公司沒有未分配利潤是不可以向股東進行分配利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企業所得稅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基于此稅法規定,對于被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只要有限責任公司(被投資的居民企業)的法人股東,通過投資形式成為被投資居民企業的法人股東,與其自投資之日起多久時間沒有任何關系,都可以享受被投資居民企業的分紅所得。 基于以上稅法政策規定,必須明確以下分配紅利、股息的涉稅處理: 第一,公司沒有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或者說公司沒在有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后,沒有未分配利潤之前是不可以向股東分配利潤。 第二,如果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自然人,則自然人股東從直接投資的被投資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分回的股息紅利必須依法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第三,如果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法人股東,則法人股東從直接投資的被投資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分回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免征企業所得稅。 第四,居民企業自成為被投資居民企業的股東之日起,只要被投資居民企業賬上有未分配利潤,就可以向其分配股息和紅利。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于“注冊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風險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此法律政策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除了和普通有限責任公司一樣,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不得逃避債務,不得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行為以外,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還要額外的承擔一個舉證上的倒置責任,股東自證個人財產沒有與公司財產混同。當公司對外出現債務時,債權人有權要求股東個人提供證據證明公司財產獨立股東個人財產,該股東有義務提供證據證明,如果股東個人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個人財產的,那么股東個人需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基于以上分析,筆者建議原始創始人在注冊家族公司時,或以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有限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GP)時,最好不要注冊一個自然人股東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必須要注冊有兩個自然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二)定向分紅免稅的股權布局設計方案 基于以上政策法律分析,定向分紅免稅的股權布局設計方案如下: 第一步:創業股東或原始創始人與其家族成員共同注冊一家有兩個自然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其中創業股東或原始創始人占股70%,家族成員占股30%。 第二步:創業股東或原始創始人和第一步中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共同出資注冊成立一家核心賺錢公司(該賺錢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創業股東或原始創始人占股33%、第一步中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占股67% 第三步:創業股東或原始創始人和第一步中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共同成立的核心賺錢公司的《公司章程》或簽訂的《股東分紅協議》或者《股東投資協議》中約定“公司分紅條款”,該條款約定:核心賺錢公司在符合利潤分配的條件下,創業股東或原始創始人放棄分紅,公司只給第一步中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法人股東分紅。 根據以上設計方案的股權布局如下圖1所示: 股權布局圖1: (三)定向分紅免稅分析 1、作為自然人的原始創始人(創業股東)放棄核心賺錢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分紅所得,將向家族公司定向分紅。 2、由于家族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與核心賺錢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都是法人單位,根據《中華人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家族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收到核心賺錢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定向分紅所得是免征企業所得稅。 3、家族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從核心賺錢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獲得的定向分紅所得用于投資設立別的公司、或者用于核心賺錢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轉增資本都是免征企業所得稅。 4、家族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從核心賺錢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獲得的定向分紅所得,如果再分配給家族成員、原始創始人(創業股東),則必須繳納個人20%的個人所得稅。因此,家族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不要給家族成員、原始創始人(創業股東)分紅,應作為家族成員、原始創始人(創業股東)的“錢袋子”,用于家族成員、原始創始人(創業股東)發放工資、開銷一些費用(業務招待費用、教育經費、職工福利費用、社保費用),購買汽車承擔汽車本身發生的所有費用(報銷費用、油費、過橋費用、修理費用)。 通過以上分析,節稅的股權架構圖如下圖2所示: 股權布局圖2: 【案例分析:某企業定向分紅節稅的股權布局分析】 (一)基本情況介紹 甲有限責任公司由自然人股東李某占股65%,有限責任公司A(家族公司)占股35%共同注冊設立,而有限責任公司A(家族公司)由自然人股東李某及其兒子共同注冊設立,其中自然人股東李某占股70%,兒子占股30%。股權布局如下圖3所示所示。有限責任公司A準備收購乙有限責任公司的100%的股份,需要5000萬人民幣,這5000萬元全部來自于有限責任公司A(家族公司)從甲有限責任公司分回的紅利所得。假設收購前,甲有限責任公司賬上只有未分配利潤5000萬元,請問有限責任公司A(家族公司)從甲有限責任公司分回的紅利所得5000萬元人民幣怎樣操作才是免征企業所得稅? 股權布局圖3: (二)操作方案:定向分紅免稅的股權布局 李某和有限責任公司A(家族公司)共同成立的甲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或簽訂的《股東分紅協議》或者《股東投資協議》中約定“公司分紅條款”,該條款約定:甲有限責任公司在符合利潤分配的條件下,自然人股東李某放棄分紅,公司只給A有限責任公司(家族企業)法人股東分紅。 (三)定向分紅免稅分析 1、作為自然人股東李某放棄甲有限責任公司的分紅所得,將向有限責任公司A(家族公司)定向分紅。 2、有限責任公司A(家族公司)與甲有限責任公司都是法人單位,根據《中華人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A(家族公司)收到甲有限責任公司定向分紅所得是免征企業所得稅。 3、有限責任公司A(家族公司)從甲有限責任公司獲得的定向分紅所得5000萬元用于收購乙有限責任公司100%的股權是免征企業所得稅。 4、有限責任公司A(家族公司)從甲有限責任公司獲得的定向分紅所得如果再分配給家族成員、原始創始人(創業股東),則必須繳納個人20%的個人所得稅。因此,有限責任公司A(家族公司)從甲有限責任公司獲得的定向分紅所得不要給李某及其兒子分紅,應作為李某及其兒子的“錢袋子”,用于李某及其兒子和其他家庭成員發放工資、開銷一些費用(業務招待費用、教育經費、職工福利費用、社保費用),購買汽車承擔汽車本身發生的所有費用(報銷費用、油費、過橋費用、修理費用)。 通過以上分析,節稅的股權架構圖如下圖4所示: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