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所得和勞務報酬的區別及其他稅收問題總結 |
來源: 發布日期:2021-11-15 人氣:986 |
經營所得和勞務報酬的區別及其他稅收問題總結 1、經營所得和勞務報酬的簡述 198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勞務報酬已是個人所得稅的應稅所得,但此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針對的是對外籍個人征收的個人所得稅,不完全適應中國公民的實際情況。1980年《個人所得稅》的勞務報酬所得,或許與稅收協定、非居民個人所得稅、無住所個人所得稅、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協定范本、聯合國(UN)協定范本有著很大的關系。 對本國公民征稅的是1986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繳納個人收入調節稅的,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中應納個人收入調節稅的收入包括了承包、轉包收入以及勞務報酬收入等,并將工資、薪金收入;承包、轉包收入;勞務報酬收入;財產租賃收入合并為綜合收入。 1986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個體工商戶所得稅暫行條例》,對從事工業、商業、服務業、建筑安裝業、交通運輸業以及其他行業,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開業的城鄉個體工商業戶征收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此時的納稅義務人是個體工商戶,不需要穿透到業主。 當時的環境下,個人直接取得經營所得的可能性不大,未見有相關的稅收規定。 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訂,所有中國居民和有來源于中國所得的非居民,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廢止1986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和1986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個體工商戶所得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1993年)規定的應稅項目包括:勞務報酬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等。 之后歷經《個人所得稅法》1999年、2005年、2007年、2011年的多次修訂,應稅項目包括:勞務報酬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表述均未再有修改。 現在稱為新個人所得稅法的2018年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應稅項目包括勞務報酬所得、經營所得等,將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合并為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未有大的變化。 2、2018年之前的經營所得歷史悠久 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1993年)規定的應稅項目包括:勞務報酬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1994)對相關所得明確: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以及其他行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2.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取得執照,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4.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納稅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1987年)規定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范圍有所限定,個體工商戶可以在國家法律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經營工業、手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及其他行業。2011年發布的《個體工商戶條例》取消了對個體工商戶的限制,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進入的行業的都可以經營。《個人所得稅法》沒有依此進行修訂。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 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國稅發[1997]4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的通知》同時廢止,規定明確個體工商戶以業主為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規定所稱個體工商戶包括: (一)依法取得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 (二)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從事辦學、醫療、咨詢等有償服務活動的個人; (三)其他從事個體生產、經營的個人。 當時的規定下,個體工商戶不可以超過7人(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1988)的規定,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屬于雇工八人以上的營利性的私營企業,需按1988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繳納企業所得稅。 自2000年1月1日起,根據《國發[2000]16號 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其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稅[2000]91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法規》的通知》規定:個人獨資企業以投資者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投資者)。 第二條本法規所稱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是指: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登記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登記成立的獨資、合伙性質的私營企業; (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登記成立的合伙制律師事務所; (四)經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批準成立的負無限責任和無限連帶責任的其他個人獨資、個人合伙性質的機構或組織。 3、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和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各項應納稅所得都是經營所得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 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法規》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的規定,“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實際包括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和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各項應納稅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 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取得的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的各項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從事生產經營的收入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 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各項收入包括轉讓財產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收入包括個體工商戶資產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國稅發[2011]5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從事股權(票)、期貨、基金、債券、外匯、貴重金屬、資源開采權及其他投資品交易取得的所得,應全部納入生產經營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與經營所得有關的個人所得稅規定中,未見有各項收入的說明,或許可以參考企業所得稅相關文件的規定。 在企業所得稅的規定中,也有過生產、經營所得的痕跡,《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94)(廢止)》第二條:條例第一條所稱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從事物質生產、交通運輸、商品流通、勞務服務,以及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認的其他營利事業取得的所得。條例第一條所稱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轉讓各類資產、特許權使用費以及營業外收益等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08)》應稅收入包括:(一)銷售貨物收入;(二)提供勞務收入;(三)轉讓財產收入;(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八)接受捐贈收入;(九)其他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8)》: 第十四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銷售貨物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 第十五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提供勞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建筑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信、咨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衛生保健、社區服務、旅游、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的生產經營收入與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對比,少了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兩項。 4、經營所得與經營所得之外的其他所得應按規定分別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稅字[1994]20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取得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項應稅所得,應按規定分別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稅[2008]159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 《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的生產經營收入與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對比,少了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兩項,此兩項所得應單獨計稅,不應并入經營所得計稅。 《財稅字[1994]20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個體工商戶與企業聯營而分得的利潤,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稅函[2001]8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此處與經營所得的利息收入存在一定的矛盾。利息收入屬于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收入項目,但需要將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或者個人所得稅的經營所得中,屬于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利息收入僅包括了存款利息與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財稅字[1994]20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其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下同)、牧業稅征稅范圍并已征收了農業稅、牧業稅的,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屬于農業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應對其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兼營上述四業并四業的所得單獨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則辦理,對于屬于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應與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合并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于四業的所得不能單獨核算的,應就其全部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財稅[2010]96號 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取得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和捕撈業(以下簡稱“四業”),其投資者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5、2018年之后的經營所得依舊或者是更加迷霧重重 2018年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五)經營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與之前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相比,刪除了早就沒有意義的行業描述。 沒有“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納稅所得”,經營所得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目前沒有對《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法規的通知》進行修訂,也沒有更多多各項應稅所得范圍的解釋,我們認為新個人所得稅法對經營所得的內容應與之前是一致的,沒有變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公告》的《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填表說明,經營所得的納稅人包括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以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 填表說明:第1行“收入總額”:填寫本年度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取得的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的各項收入總金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此處的經營所得的應稅收入與《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一致,同樣包括了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 填表說明:第2行“國債利息收入”:填寫本年度已計入收入的因購買國債而取得的應予免稅的利息金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國債利息,是指個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行的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所稱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是指個人持有經國務院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而取得的利息。 新個人所得稅法保留了“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的內容,但與之前相比,沒有了“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取得執照”的描述。基于九十年代當時的情況,醫療機構取得衛生部們的批準即可,辦學取得教育部門的批準即可,無需取得工商部門的登記就可以開業。現在則要求必須辦理工商登記。這條規定也許是迷霧產生之源。 6、2018年前后的勞務報酬沒有太多的變化 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四)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璜、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2018年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二)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相比刪除了新聞、廣播兩項。 7、經營所得與勞務報酬總是一言難盡,沒有變化,迷霧重重 經營所得的“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醫療、法律、會計、咨詢、其他勞務等,字面上存在一定的重合,我們認為這不是經營所得和勞務報酬難以區分的問題所在。 個人經營所得和個人勞務報酬所得的區分一直以來就是難解之題,估計這個難題將來還會一直存在。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或者“經營所得”從事生產經營的收入中的“提供勞務收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8)》第十五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提供勞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建筑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信、咨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衛生保健、社區服務、旅游、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同時經營所得的納稅人是個人,包括通過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取得經營所得的業主、投資者。 勞務報酬所得則明確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 很明顯,個人經營所得與個人勞務報酬所得的勞務范圍存在重合,可以說個人經營所得勞務收入范圍包含了個人勞務報酬所得的勞務范圍。 區分經營所得還是勞務報酬,不能以是否登記為唯一的判斷標準,首先經營所得存在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以及個人直接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其次《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包括了其他從事個體生產、經營的個人。 根據《國稅發〔1994〕8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第十九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 但要說經營所得不是單一個人活動,可能存在雇傭關系,我們認為這也不太現實。《個體工商戶條例》(2011)早有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經營,也可以家庭經營,并同時取消了對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人數的限制。個體工商戶可以如此,個人不辦執照獨自經營的情況比比皆是。 經營所得有著經營的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屬于非連續性、偶發性的,這樣的說法顯然也是與現實不符的。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可謂是“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正在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學生因實習取得勞務報酬所得,以及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情形按勞務報酬計稅,這些情況均具有連線性。反而經營往往有單就做,沒單就歇著的不少。 經營所得需承擔經營風險,取得的所得和經營成果掛鉤,現實中也是難于判斷,勞務報酬項目中不少也可以這樣理解。 現實當中,往往將個人勞務報酬所得限于文件列舉的勞務,包括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勞務報酬所得的其他勞務不應泛指除了上述勞務之外的其他所有勞務,目前沒有相關文件規定明確其他勞務具體所指。),如有特別規定的則按特別規定執行。 但上述項目外的其他勞務是否都可以歸為個人經營所得勞務呢,各地有各地的操作和判定,更多的情形是,不好判斷的往往直接歸為個人勞務報酬所得的勞務。 也許《個人所得稅法》的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本意是為了顧及各方各面,但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合伙企業納入個人所得稅征收,且穿透到業主和投資人,征稅收入又覆蓋了勞務收入、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等,與個人的應稅所得存在混淆和重疊,難以調和,一直沒有得到實質解決和明確。2019年1月1日開始實施新個人所得稅法以來,經營所得方面一直未有配套文件發布。 8、勞務報酬所得通過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注換成經營所得 平臺經濟和靈活用工的發展,以及眾所周知的經營所得核定征收帶來的巨大稅收差異,通過個人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方式,將個人勞務報酬所得、或其他所得轉變為經營所得,享受稅率差帶來的巨大實惠,成為路人皆知皆操作的方式。 國家稅務總局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8765號建議的答復中可以看出總局的態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靈活用工人員從平臺獲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勞務報酬所得和經營所得兩大類。靈活用工人員在平臺上從事設計、咨詢、講學、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等勞務取得的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由支付勞務報酬的單位或個人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年度終了時并入綜合所得,按年計稅、多退少補。靈活用工人員注冊成立個體工商戶、或者雖未注冊但在平臺從事生產、經營性質活動的,其取得的收入屬于“經營所得”應稅項目,“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經營所得稅率表,按年計稅。 因此,靈活用工人員取得的收入是否作為經營所得計稅,要根據納稅人在平臺提供勞務或從事經營的經濟實質進行判定,而不是簡單地看個人勞動所依托的展示平臺,否則容易導致從事相同性質勞動的個人稅負不同,不符合稅收公平原則。比如,從事教育培訓工作的兼職教師,在線下教室里給學生上課取得收入按勞務報酬所得繳稅,在線上平臺的直播間給學生上課取得收入按經營所得繳稅,同一性質勞動,不宜區別對待。 靈活用工勞務轉化的方式多樣:通過注冊個體工商戶;臨時稅務登記;委托平臺經濟企業代征依法不進行市場主體登記的會員的的增值稅、增值稅附加、及附征的個人所得稅;比照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中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將靈活用工人員完成平臺任務的行為認定為個人經營行為,按個人經營所得核定計稅。 另外還有不合規的稅籌平臺、自行成立個體戶等通過虛開發票加大成本的情況存在。也有通過成立個體戶等將員工工資薪金、高管薪資獎金、財產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收入、財產租賃收入等個人的收入轉為經營所得核定征收偷稅。 《國稅發[2011]50號 關于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四)完善數額較大的勞務報酬所得征管:加強對個人從事影視表演、廣告拍攝及形象代言等獲取所得的源泉控管,重點做好相關人員通過設立藝人工作室、勞務公司及其他形式的企業或組織取得演出收入的所得稅征管工作。 《國稅函[1997]385號 國稅總局關于影視演職人員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對電影制片廠為了拍攝影視片而臨時聘請非本廠導演、演職人員,其所取得的報酬,應按“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近日稅務總局網站曝光兩名主播涉嫌違規將個人收入轉變為企業經營收入,進行虛假申報少繳個人所得稅,涉稅金額較大,以及明星通過成立工作室等方式將勞務報酬轉換為核定征收的經營所得的方式偷稅,涉稅金額巨大。 《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應稅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的生產經營收入并不包括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兩項,取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通過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經營所得核定征收方式計稅的,存在很大的稅收風險,但這是比較容易忽視的地方。 9、部分經營所得、勞務報酬規定 《國稅發〔1996〕12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第三條 承包建筑安裝業各項工程作業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應區別不同情況計征個人所得稅:經營成果歸承包人個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協議)規定,將一部分經營成果留歸承包人個人的所得,按經營所得項目征稅;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從事建筑安裝業的個體工商戶和未領取營業執照承攬建筑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建筑安裝隊和個人,以及建筑安裝企業實行個人承包后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經濟性質的,其從事建筑安裝業取得的收入應依照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從事建筑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其他人員取得的所得,分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和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國稅函[2002]62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 個人因從事彩票代銷業務而取得所得,應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國稅發[1995]50號 機動出租車駕駛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六條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出租車運營取得的收入,適用的個人所得稅項目為: (一)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對出租車駕駛員采取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運營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二)從事個體出租車運營的出租車駕駛員取得的收入,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出租車屬個人所有,但掛靠出租汽車經營單位或企事業單位,駕駛員向掛靠單位繳納管理費的,或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將出租車所有權轉移給駕駛員的,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運營取得的收入,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稅。 國稅發[1997]178號 個人從事醫療服務活動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取得執照,以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衛生院、醫院等醫療機構形式從事疾病診斷、治療及售藥等服務活動,應當以該醫療機構取得的所得,作為個人應納稅所得,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未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自行連續從事醫療服務活動,不管是否有經營場所,其取得與醫療服務活動相關的所得,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于由集體、合伙或個人出資的鄉村衛生室(站),由醫生承包經營,經營成果歸醫生個人所有,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比照“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稅函發[1996]65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舉辦各類孝習班取得的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一、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并取得執照舉辦學習班、培訓班的,其取得的辦班收入屬于“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無須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并取得執照舉辦學習班、培訓班的,其取得的辦班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應按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其中,辦班者每次收入按以下方法確定:一次收取學費的,以一期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分次收取學費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國稅發〔2009〕12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第二條 (一)《國稅發〔1994〕08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第八條規定的董事費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方法,僅適用于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情形。 (二)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