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申報個人所得稅的5個問題 |
來源: 發布日期:2021-11-29 人氣:840 |
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申報個人所得稅的5個問題 近期,合伙企業話題備受關注。下面就來了解一下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時的5個熱點問題。 問題一: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合伙企業的自然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計算并征收個人所得稅,并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個人所得稅的匯算清繳工作。自然人合伙人如何納稅申報個人所得稅? 答: 根據《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第二項有關規定: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分期預繳。 ①自然人合伙人在月度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預繳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可以選擇合伙人自行申報的方式,也可以選擇由合伙企業代辦申報的方式。 ②自然人合伙人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可以選擇合伙人自行申報的方式,也可以選擇由合伙企業代辦申報的方式。 ③自然人合伙人取得兩處及以上經營所得時,合伙人必須自行在次年3月31日前選擇向其中一處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匯總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 問題二:合伙企業取得來自于被投資企業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自然人合伙人應如何納稅申報個人所得稅? 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文件第二條: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伙企業需在取得紅利的次月十五日內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 下圖為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扣繳端)辦理“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納稅申報的填寫界面: 問題三:當納稅人取得兩處及以上經營所得時,能否在每年匯算清繳時僅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不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 答: 不能。根據《關于修訂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號)中C表的填表說明:納稅人從兩處及以上取得經營所得,應當于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辦理年度匯總申報。 若僅申報B表而不申報C表可能會導致部分扣除項目在各地重復扣除,匯總后適用稅率可能也會發生變化。因此取得兩處及以上經營所得的納稅人應在每年匯算清繳時,除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外,還應選擇其中一處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匯總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 問題四:未及時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會有什么影響? 答:未及時填列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情形,會產生逾期未申報的風險。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筆者提醒,取得兩處及以上經營所得的納稅人應及時辦理年度匯總申報,并向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以避免罰款風險、滯納金風險和納稅信用風險。 問題五:合伙人退伙僅導致合伙總體財產份額的減少,其他合伙人的財產份額并無發生變化,在此過程中并不存在財產轉讓的行為且本年度退伙人已按月(季)預繳個人生產經營所得稅,剩余合伙人年度匯算清繳時如何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目前系統的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申報表(A表)和(B表)的稅款所屬期按照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企業維度)的本年度開始生產經營之日作為稅款所屬期起始日期,查賬征收情形下,系統按照稅款所屬期的月份數自動計算相應的投資者減除費用,金稅三期局端和電子申報客戶端均可以手工修改“自動計算出的投資者減除費用”,系統進行非阻斷提示后,可繼續進行申報操作。 根據目前已全文廢止的《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2001年個人獨資、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若干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京地稅個[2001]593號)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合伙企業在年度中間增加或減少合伙人,稅務機關應將企業年度經調整的計稅利潤額,按12個月均攤,以合伙人發生變更的時間為準,根據新舊合伙協議確定的分配比例或出資比例,計算每一個合伙人應分得的利潤,據以計算每個合伙人的應納稅額;合伙協議沒有確定分配比例和出資比例的,稅務機關可根據合伙人變更前后的人數,平均分配每個合伙人應得的利潤,據以計算每個合伙人的應納稅額。 筆者與浙江省12366核實,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納稅人需要去征稅大廳針對合伙人退伙、入伙、減資、增資等發生變更的時間點分段計算每位合伙人的應納稅額,現有的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無法滿足合伙人變更的填報要求。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