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劃轉資產之土地增值稅分析 |
來源: 發布日期:2021-11-29 人氣:869 |
最早看到“劃轉”相關稅收規定的,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文件,該文件第二條“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的企業所得稅處理”規定: “(一)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包括股東贈予資產、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東和新非流通股股東贈予的資產、股東放棄本企業的股權,下同),凡合同、協議約定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且在會計上已做實際處理的,不計入企業的收入總額,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 (二)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凡作為收入處理的,應按公允價值計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 隨后,企業所得稅關于“劃轉”的后續文件財稅[2014]109號、總局2015年40公告陸續出臺,有了以上企業所得稅的影響,我得出結論: 資產劃出方要么做“長期股權投資”處理,要么沖減“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處理;接受資產方要么增加“實收資本”,要么增加“資本公積”。 提示:以上的操作路程很漫長的:工商執照是否變更?實收資本不夠沖減怎么辦?資本公積沖減是否涉及企業所得稅? 什么是劃轉 1、無償劃轉的主體 現有國家政策規定的無償劃轉資產的主體是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事業單位投資設立的—人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再投資設立的—人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統稱國有—人公司)。《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工作指引》(國資發產權[2009]25號]第二條對無償劃轉的主體進行了界定:“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事業單位投資設立的—人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再投資沒立的—人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統稱國有—人公司),可以作為劃入方(劃出方)。”由此可以看出,無償劃轉一般在純國有產權單位之間進行。 2、無償劃轉的客體 《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國資發產權[2005]239號)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是指企業國有產權在政府機構、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之間的無償轉移。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實物資產等無償劃轉參照本辦法執行”以上兩條政策規定對無償劃轉的客體進行了界定:即無償劃轉一般指劃轉國有產權,但也可以劃轉實物資產。 劃轉對土地增值稅的影響 由于劃轉財稅處理有“長期股權投資”的影子,我在思考土地增值稅的時候,一直圍繞《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5號)在轉圈圈: 企業間資產劃轉如涉及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劃入方按接受投資處理的,屬于投資入股方式之一,應當免征土地增值稅(雙方均為非房地產企業),但心里一直不踏實。突然之間,看到如下“老”文件: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48號)指出,細則所稱的“贈與”是指如下兩種情況。一是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的。二是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的。 豁然開朗:居民企業之間無償劃轉資產不屬于上述兩種情況,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