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與個體工商戶聯營該如何進行財稅處理 |
來源: 發布日期:2021-12-01 人氣:1074 |
問題:A企業與B個體工商戶簽訂聯營協議,約定由A企業提供場地和設備,B個體工商戶提供食材和勞務,雙方共同承包某學校餐廳,由A企業統一收取營業款,雙方按照30%:70%比例分配營業額,也按照此比例承擔經營風險。請問上述經營模式能否定義為聯營?如為聯營模式,A企業該如何進行財稅處理? DJZ回復:(1)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聯營分為法人型聯營、合伙型聯營和合同型聯營三類,其中對于合同型聯營規定如下,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獨立經營的,它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約定,各自承擔民事責任。按照上述規定,合同型聯營具有以下特點:1、兩個以上獨立的經營主體;2、獨立承擔經營風險;3、聯營主體的權利義務由合同約定。結合上述案例,A企業和B個體工商戶符合合同型聯營特點,屬于聯營模式。 (2)按照合同型聯營模式特點,A企業在收到營業款項時,按照30%確認當期銷售額和收入,并按照6%餐飲服務開具餐飲服務增值稅發票;應分配給B個體工商戶的70%營業額做代收代付處理,由B個體工商戶按照餐飲服務開具增值稅發票,確認當期應稅收入。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