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業:即征即退政策要用對 |
來源: 發布日期:2021-12-05 人氣:937 |
近日,工信部發布《2021年1~10月份軟件業經濟運行情況》。數據顯示,1月~10月,我國軟件業務收入76814億元,同比增長19.2%。從稅收的角度看,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與軟件行業企業發展密切相關。要用好這一政策,企業需要做好一系列稅務管理工作。 享受優惠有條件 ◎適用主體為一般納稅人 ◎適用產品分類別 ◎享受優惠需備案 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有具體的適用范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以下簡稱“100號文件”),該政策適用主體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軟件產品,指信息處理程序及相關文檔和數據,包括計算機軟件產品、信息系統和嵌入式軟件產品。 實務中,一些納稅人不清楚受托開發的軟件產品,是否屬于政策適用范圍。按照政策規定,根據軟件產品的著作權歸屬即可判斷。如果軟件產品的著作權屬于受托方,那么,受托方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如果軟件產品的著作權屬于委托方或由雙方共同擁有,那么,受托方將不得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 舉例來說,甲軟件公司2021年自行開發并銷售計算機軟件產品,取得不含稅銷售收入100萬元,對應的增值稅銷項稅額為13萬元,并取得了由國家版權局授予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同時,甲公司還受托為其他公司開發軟件。受托開發協議中約定,軟件產品的著作權歸委托方所有,委托方需向甲公司支付軟件開發服務費80萬元,并開具稅率為6%的增值稅發票。 甲公司上述兩項業務中,自行開發并銷售的軟件產品,可按政策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受托開發的部分,由于軟件著作權不歸受托方所有,取得服務費不能按銷售軟件產品繳納增值稅,所以無法享受即征即退的優惠政策。 除此之外,企業還應注意,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需要進行稅務備案,并提供相關資料。具體資料包括軟件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以及《納稅人進項稅額分攤方式備案報告表》《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的確定方法說明》等。實際申請退稅時,企業還需要通過電子稅務局上傳退(抵)稅申請審批表、增值稅申報表和營業執照副本原件。 算對稅額有講究 ◎產品類型不同,稅額計算方法和公式不同 ◎準確分攤、計算增值稅進項稅額 前文提到,100號文件對軟件產品的類別做了明確劃分。與此同時,軟件產品類型不同,稅額計算方法和公式也不同,100號文件里有著細致的介紹。 除此之外,在計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稅額時,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的計算,還有若干細節需要注意。 就增值稅銷項稅額的計算而言,企業應注意,銷售軟件產品時,隨同銷售一并收取的軟件安裝費、維護費和培訓費等收入,可并入軟件產品的銷售額,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并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但在軟件產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維護費、技術服務費和培訓費,不屬于軟件產品的銷售,取得的收入不能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 因此,日常稅務管理中,企業要注意分開核算相關產品銷售額。例如,對于享受即征即退優惠的軟件產品,應與其他軟件產品分開核算,單獨確認銷售額;嵌入式軟件產品應與硬件設備分開核算,單獨確認銷售額。 另外,企業還要注意合規開具增值稅發票。銷售軟件并開具銷售發票時,應在發票上注明軟件產品名稱及版本號,且相關信息應與登記證書的相關內容一致。銷售嵌入式軟件產品時,如果將設備和軟件合并開具發票,需在備注欄體現軟件部分的銷售額。 就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計算而言,企業需要特別關注《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的規定:2019年4月1日~2021年12月31日,符合條件的從事生產、生活服務業一般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用于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簡稱“增值稅加計抵減10%優惠政策”)。這意味著,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疊加適用增值稅加計抵減10%優惠政策和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 在這種情況下,準確分攤、計算增值稅進項稅額,就顯得非常重要。對于無法劃分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如共用的水費和電費,企業應按照實際成本或銷售收入所占比例,確定軟件產品應分攤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并盡可能自制分攤計算表,作為劃分的依據。 對于專用于軟件產品開發的生產設備及工具,例如用于軟件設計的計算機設備、讀寫打印器具設備、工具軟件、軟件平臺和測試設備等,相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如果能夠劃分清晰的,應單獨核算其增值稅進項稅額或無需分攤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舉例來說,乙軟件公司2021年10月自行開發并銷售一款計算機軟件產品,取得不含稅銷售收入100萬元,對應的增值稅銷項稅額為13萬元,該軟件已取得國家版權局頒發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企業已按規定完成備案。當月乙公司共取得不含稅銷售額500萬元,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為10萬元。其中,有1萬元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是購買軟件產品開發專用器具發生的。同時,該企業可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10%優惠。 對乙公司來說,當期軟件產品增值稅銷項稅額為13萬元。當期軟件產品單獨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為1萬元,當期軟件產品應分攤的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100÷500)×(10-1)=1.8(萬元),當期軟件產品可加計抵減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為(1+1.8)×10%=0.28(萬元),當期軟件產品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為1+1.8+0.28=3.08(萬元),當期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13-3.08=9.92(萬元),即征即退稅額=9.92-100×3%=6.92(萬元)。 后續管理莫忽視 ◎退稅款使用滿足條件可稅前扣除 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企業享受過后,就代表事情完結了嗎?其實并不然。企業還需強化后續管理,準確適用稅收政策,最大程度減輕自身負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這意味著,即征即退的這部分增值稅款,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同時,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規定,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按照100號文件規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并單獨進行核算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不過這種情況下,企業需要注意,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也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