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非盈利組織注冊入資和實控權轉讓收益稅收問題不容忽視 |
來源: 發布日期:2021-12-05 人氣:1233 |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 (一)該組織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 (二)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入資源不取得經濟回報; (三)資源提供者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 非盈利組織的實控方通過實控權取得收益以及實控權轉讓取得收益是現實存在的情況,取得回報的方式也是多種多樣。本文涉及實控人入資和轉讓實控權兩個方面的稅收問題,簡單陳述,不做過多的政策展開。 1、實控方入資 實控方現金入資、股權、實物、無形資產等入資都應屬于捐贈行為,從會計準則或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來看,都不應作為長期股權投資。 實控方用股權、實物、無形資產等入資應視為無償劃轉方式的捐贈,因為不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規定,需按視同銷售來處理企業所得稅以及增值稅。 實控方入資被視為捐贈的情況下,在不符合公益性捐贈的條件下,入資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如果符合公益性捐贈的條件,則入資可以作為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實控方入資也不應作為取得無形資產的成本來進行攤銷。 2、實控權轉讓 實控權不符合長期股權投資的處理,實控權轉讓不應作為長期股權投資轉讓處理。 實控權應視為一項無形資產,增值稅的角度應作為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轉讓繳納增值稅,而不是默認為股權轉讓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同時需要開具發票。 企業所得稅的角度,實控權轉讓時,原來的入資已作為捐贈處理,不可以作財產轉讓成本或股權轉讓成本扣除。 提醒,非盈利組織的入資和實控權轉讓常常被作為長期股權投資處理,相關稅務處理和風險容易忽視,個中稅務風險不可不察。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