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取得補貼、補助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
來源: 發布日期:2021-12-05 人氣:997 |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由此可見,個人收到雇傭單位發放的各種性質補貼、補助屬于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的組成部分,除另有規定外,應并入實際收到當月的工資中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目前,對下列情形不計入工資薪金所得: 一、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規定,個人按照規定標準取得的獨生子女補貼和托兒補助費,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發放的金額超過相關規定標準,超過標準的部分則需并入工資薪金所得。 二、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國稅發[1994]089號)中的第二條規定,差旅費津貼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不過,具體的免征額標準,則要看當地的具體規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誤餐補助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規定: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不征個人所得稅。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人,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四、生活補助費。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中可以免稅的稱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規定,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但對“人人有份”的福利應當并入工資薪金所得。 五、生育津貼。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號)規定: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于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六、按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七、洋船員的伙食費。國稅發〔1999〕202號規定:由于船員的伙食費統一用于集體用餐,不發給個人,故特案允許該項補貼不計入船員個人的應納稅工資、薪金收入。 八、疫情防控津補貼。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規定: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九、單位發放的預防新冠肺炎的防護用品。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規定: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十、外籍人員補貼。財稅字〔1994〕20號規定: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一)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二)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三)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 十一、西藏地區津補貼。財稅字[1994]021號規定:對個人從西藏自治區內取得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浮動工資,增發的工齡工資,離退休人員的安家費和建房補貼費免征個稅。財稅字[1996]91號規定:西藏區域內工作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十二、住房租賃補貼。《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1號)規定,對符合地方政府規定條件的城鎮住房保障家庭從地方政府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十三、軍隊干部補貼、津貼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軍隊干部工資薪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6〕14號)規定,屬于免稅項目或者不屬本人所得的補貼、津貼有8項,不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即政府特殊津貼、福利補助、夫妻分居補助費、隨軍家屬無工作生活困難補助、獨生子女保健費、子女保教補助費、機關在職軍以上干部公勤費(保姆費)、軍糧差價補貼。對以下5項補貼、津貼,暫不征稅:軍人職業津貼、軍隊設立的艱苦地區補助、專業性補助、基層軍官崗位津貼(營連排長崗位津貼)、伙食補貼。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