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準確抵扣進項稅額 |
來源: 發布日期:2021-12-13 人氣:837 |
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等政策規定,納稅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可以依法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近期,筆者在日常稅務檢查中發現,很多企業財務人員并未準確適用政策,導致未充分抵扣,或不合規地抵扣了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引發稅務風險。 風險1:政策理解不準確 將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旅客運輸服務項目,進行了抵扣。 企業對相關政策理解不準確,主要體現在主觀擴大抵扣范圍上。 比如,一些企業將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用于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項目,卻仍計算抵扣了進項稅額。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相應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也就是說,企業購進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如果是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相應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實務中,一些企業會以集體名義,組織員工外出旅游,或允許個人外出旅游后在單位進行報銷,企業憑相關票據計算抵扣了進項稅額。事實上,上述操作屬于將購進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用于集體福利的情形,相應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再比如,一些企業憑客戶、外聘專家等存在業務合作關系的非雇員的飛機票、火車票等,抵扣了相應的進項稅額。企業需要注意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限于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以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的勞務派遣員工,所購進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對于非本單位員工或勞務派遣員工,其購進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甚至于,一些企業購進跨境旅客運輸服務,也抵扣了進項稅額。須注意的是,按照政策規定,能夠抵扣進項稅額的旅客運輸服務,必須是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并不包括國際及港澳臺旅客運輸服務。 風險2:稅額抵扣不充分 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未抵扣或抵扣不充分。 在實務中,比較典型的案例是,一些企業財務人員錯誤地認為,企業享受了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增值稅減免優惠,就不能再計算抵扣相應的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他們的依據是,《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稅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以下稱“13號公告”)等政策規定,境內旅客運輸服務屬于公共交通運輸服務,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期間免征或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據此,企業認為,購進旅客運輸服務,也要按照調整后的征收率來計算抵扣相應的進項稅額。 事實上,這一點,國家稅務總局在《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第九期)》中已經明確,13號公告規定的3%征收率(預征率)相關調整事項,不影響納稅人按照39號公告的規定,憑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計算抵扣旅客運輸進項稅額。也就是說,企業憑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仍可按照39號公告的規定,計算抵扣相應的進項稅額。 還有一些企業的財務人員存在慣性思維:只有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才能抵扣相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事實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并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后,無需進行抵扣勾選,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將票面金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第10欄“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運輸服務抵扣憑證”即可。值得注意的是,電子發票已在我國穩步推進。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等同于一般的增值稅發票。此外,還需注意,如果企業取得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在稅率或征收率欄次填寫“免稅”字樣或不顯示稅額,那么,相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將不得抵扣。 風險3:憑證管理不規范 取得的票據不符合政策要求,仍計算抵扣了進項稅額,給自己埋下隱患。 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依法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首要的依據就是相關憑證。 一方面,憑證內容需規范。按照規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以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或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進行抵扣的,客票上需注明旅客身份信息,且手寫無效。實務中,一些企業在報銷差旅費時,業務人員提交的客票,并沒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或者僅提供了手工填寫的定額發票,這些票據都不符合規范,不能作為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但企業仍為其辦理了報銷,并以這些客票為憑證,計算抵扣旅客運輸進項稅額。還有一些企業取得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注明的購買方信息不完整、不規范,仍據以抵扣了進項稅額。實務中,企業還應注意,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以取得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稅額為進項稅額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購買方“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等信息,應當與實際抵扣稅款的納稅人一致,否則不予抵扣。 另一方面,憑證要符合時間要求。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實際發生,并取得現行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的增值稅稅額。其中,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為增值稅扣稅憑證的,發票的開具時間應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實務中,一些企業將2019年4月1日前取得的扣稅憑證,與2019年4月1日后取得的扣稅憑證夾雜在一起,計算并抵扣了進項稅額,不符合政策規范。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