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注銷工商登記,稅務機關仍作出行政處罰 |
來源: 發布日期:2021-12-13 人氣:1269 |
關于送達萊蕪市金莊商貿有限公司《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的公告 濟南稅稽告字〔2021〕89號 萊蕪市**商貿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濟南稅稽罰告〔2021〕62號),由于采取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濟南稅稽罰告〔2021〕62號)。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106條之規定,將該文書予以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國家稅務總局濟南市稅務局稽查局 二0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國家稅務總局濟南市稅務局稽查局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 濟南稅稽罰告〔2021〕62號 萊蕪市**商貿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3**********28E): 對你(單位)(地址:山東省萊蕪市萊城區羊里鎮倉上村委南富倉小區)的稅收違法行為擬于2022年1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擬作出的處罰決定:2017年10月30日收到臨沂建誠商貿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14份,進項稅額236615.58元,已認證抵扣。2020年3月24日已注銷稅務、工商登記,賬簿憑證已丟失,無法查清物流情況。通過調取的銀行賬戶和個人儲蓄賬戶分析,與臨沂建誠商貿有限公司之間存在資金回流,判定與臨沂建誠商貿有限公司之間交易不真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上述行為認定為偷稅行為,擬處罰款126589.34元。 二、你(單位)有陳述、申辯的權利。請在我局(所)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到我局(所)進行陳述、申辯或自行提供陳述、申辯材料;逾期不進行陳述、申辯的,視同放棄權利。 三、若擬對你單位罰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單位)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可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所)書面提出聽證申請;逾期不提出,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來源:山東省稅務局 華稅短評: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工商注銷意味著公司法律主體地位的喪失,也意味著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喪失,相應的,公司注銷后不再享有民事、行政、刑事責任能力,無法再承擔法律責任。一般來說,公司注銷后涉及的民事、行政、刑事活動都應終止,不能再進行稅務管理,更不能成為稅務機關進行稅務行政處罰的對象。對此,丁海峰與北京市稅務局稽查局行政糾紛案((2018)京0102行初881號)中,法院作出了充分說理。法院認為,“本案中,十三維公司已于2012年5月16日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其企業法人資格徹底消滅,作為責任承擔主體的法律地位已不存在,其不應再作為行政處罰的被處罰對象。故被訴處罰決定將十三維公司列為被處罰對象,屬于缺乏相應的事實和證據支持,應當予以撤銷。” 但是,公司注銷不等于萬事大吉,更不意味著可以靠公司注銷逃避稅款補繳責任。公司注銷只是一個程序,注銷的前提是必須完成解散清算或破產清算。而公司少繳、欠繳的稅款及相應的滯納金,都屬于國家稅收債權,在清算階段,稅務機關可以作為債權人申報并受償。以解散清算為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由此可見,如果未經法定解散清算程序直接注銷,股東、董事和實際控制人需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丁海峰一案中,法院撤銷稅務機關對十三維公司的處罰決定后,稅務機關也是轉而要求丁海峰就十三維公司稅款、滯納金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得到法院的支持。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