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小時服務熱線| “甲供工程”、“建筑老項目”、“清包工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與增值稅計稅方法的財稅法風險協同管理 |
| 來源: 發布日期:2021-12-13 人氣:1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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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房地產企業(發包方)降低工程造價成本,建筑企業增加工程結算收入降低相對工程成本的考慮,“甲供工程”、“建筑老項目”、“清包工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必須與增值稅計稅方法進行協調管理。 (一)“甲供工程”、“建筑老項目”、“清包工工程”項目增值稅計稅方法的選擇。 根據現有稅法規定,對于建筑企業而言,“甲供工程”、“建筑老項目”、“清包工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無論是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編制的工程造價,還是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編制的工程造價,稅法賦予建筑企業對“甲供工程”、“建筑老項目”、“清包工工程”項目增值稅計稅方法的選擇權,即可以選擇一般計稅方法,也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實踐中的建筑企業更傾向于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向建設單位(房地產公司)或發包方開具3%的增值稅發票。但是,對于建筑工程總承包方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的“甲供工程”,只要符合“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情況,該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的“甲供工程”項目必須選擇簡易計稅計征增值稅。 肖太壽財稅工作室(公眾微信號:xtstax)特別溫馨提示: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行業營改增試點工作的意見》(稅總發[2017]99號)第一條第(三項)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第一條的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在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情況下,建筑工程總承包方必須選擇適用簡易計稅而不能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如果建筑工程總承包方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的“甲供工程”項目,要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則必須滿足的條件是:建設單位只能自行采購除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之外的建筑材料。 (二)選擇簡易計稅計征增值稅的“甲供工程”、“建筑老項目”、“清包工工程”項目的工程計價規則。 基于前文簡易計稅和一般計稅計征增值稅的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規則分析,根據現有稅法規定,建筑企業選擇簡易計稅計征增值稅的“甲供工程”、“建筑老項目”、“清包工工程”項目向發包方開具3%增值稅發票的工程計價有以下兩種: 第一,參照營業稅下的工程計價公式:(含增值稅的人工費+含增值稅的材料費+含增值稅的施工機具使用費+含增值稅的企業管理費+含增值稅的規費+利潤)×(1+3%) 第二,一般計稅方法的工程計價公式:(不含增值稅的人工費+不含增值稅的材料費+不含增值稅的施工機具使用費+不含增值稅的企業管理費+不含增值稅的規費+利潤)×(1+9%)。 因此,當建設單位或發包方按照“工程造價(招投標控制價)=(不含增值稅的人工費+不含增值稅的材料費+不含增值稅的施工機具使用費+不含增值稅的企業管理費+不含增值稅的規費+利潤)×(1+9%)=稅前工程造價×(1+9%)”對工程項目進行工程造價的情況下,除了財稅[2017]58號文件第一條和稅總發[2017]99號第一條第(三項)所規定的“建筑工程總承包方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情況下,建筑工程總承包方必須選擇簡易計稅計征增值稅”之外,建筑企業可以選擇簡易計稅計征增值稅,向發包方開具3%的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也可以選擇一般計稅計征增值稅,向發包方開具9%的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 (三)“甲供工程”、“建筑老項目”、“清包工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與增值稅計稅方法的協同管理 工程項目增值稅計稅方法的選擇不僅涉及到發包方(建設單位)的工程建設成本(工程項目成本)的大小和抵扣增值稅的多少,而且涉及到建筑企業繳納增值稅的多少和工程結算收入的多少。從節約或控制工程項目成本的角度來講,工程造價與增值稅計稅方法的協同管理之策是:工程造價與增值稅計稅方法相匹配。具體的工程造價與增值稅計稅方法協同管理策略如下: 1、工程造價與增值稅計稅方法協同管理策略一 如果發包方與建筑企業協商一致,建筑企業承包的“甲供工程”、“建筑老項目”、“清包工工程”項目工程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向發包方開具9%的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則該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招投標控制價)=(不含增值稅的人工費+不含增值稅的材料費+不含增值稅的施工機具使用費+不含增值稅的企業管理費+不含增值稅的規費+利潤)×(1+9%)=稅前工程造價×(1+9%)。其中“稅前工程造價”=(不含增值稅的人工費+不含增值稅的材料費+不含增值稅的施工機具使用費+不含增值稅的企業管理費+不含增值稅的規費+利潤)。 2、工程造價與增值稅計稅方法協同管理策略二 如果發包方與建筑企業協商一致,建筑企業承包的“甲供工程”、“建筑老項目”、“清包工工程”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向發包方開具3%的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則該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招投標控制價)可以采用以下兩種工程計價公式中的任一種: 計價公式一:工程造價(招投標控制價)=(含增值稅的人工費+含增值稅的材料費+含增值稅的施工機具使用費+含增值稅的企業管理費+含增值稅的規費+利潤)×(1+3%)。 計價公式二:工程造價(招投標控制價)=(不含增值稅的人工費+不含增值稅的材料費+不含增值稅的施工機具使用費+不含增值稅的企業管理費+不含增值稅的規費+利潤)×(1+9%)=稅前工程造價×(1+9%)。 由于不同工程項目成本的體量、成本結構不同,使用以上兩種計價公式測算的工程造價,不能得出“計價公式二測算的工程造價比計價公式一測算的工程造價大”的結論。從建設單位節約工程項目成本的角度來看,以上兩個計價公式到底用哪一個計價公式更節約成本呢?筆者建議做造價時,使用以上兩種計價公式分別測算工程造價,然后選擇計算結果最小的工程造價。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