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容易混淆的3個知識點 |
來源: 發布日期:2021-12-26 人氣:960 |
一、誰可以作為一人有限公司股東 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按照上述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法人公司的分支機構等,由于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不能成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 二、誰可以成為多個一人有限公司股東 公司法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按照上述規定,一個法人主體,只要其股東不是一個自然人,就可以設立多個一人有限公司。 上述規定在實務中的具體表現有如下情形: 1、甲和乙成立A有限責任公司,A可以再投資設立無數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甲和乙的表現形式可以是自然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等。 2、自然人丙投資設立B有限責任公司,B不能再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但自然人丙可以和B有限公司共同再投資設立新的C有限責任公司,C又可以再投資設立無數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三、股東在什么情況下對一人有限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如何證明自己的財產是獨立于公司財產的? 看一個真實的案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最高法民終479號》,該判例中,法院認為,公司法的上述“股東財產和公司財產獨立”規定采取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要求股東對公司財產與股東獨立承擔舉證責任,其目的在于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判斷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財產與股東財產是否混同,主要審查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否建立了獨立規范的財務制度,財務支付是否明晰,是否具有獨立的經營場所等。 實務中,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自然人時,為了規避“資產混同”的風險,每年年度結束后,還是要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