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的擔憂:主播們的個稅風險 |
來源: 發布日期:2021-12-26 人氣:989 |
網紅直播帶貨為什么不能按經營所得交個稅?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稅務局稽查局查明,網絡主播黃薇(網名:薇婭)在2019年至2020年期間,通過隱匿個人收入、虛構業務轉換收入性質虛假申報等方式偷逃稅款6.43億元,其他少繳稅款0.6億元,依法對黃薇作出稅務行政處理處罰決定,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共計13.41億元。 國家稅務總局堅決支持杭州市稅務部門依法嚴肅處理黃薇偷逃稅案件。同時,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對各種偷逃稅行為,堅持依法嚴查嚴處,堅決維護國家稅法權威,促進社會公平正義;要求認真落實好各項稅費優惠政策,持續優化稅費服務,促進新經濟新業態在發展中規范,在規范中發展。 作為企業的會計人員和財稅人員,我們不能只是當一個“吃瓜群眾”,我們更應該了解新聞背后涉及到專業知識,了解一下網紅帶貨偷逃稅被處罰涉及到的具體稅務規定有哪些?從中我們能學習到的稅務籌劃合法邊界在哪里?稅務風險又在哪里? 一、先說說網紅帶貨偷逃稅的主要手段 從公布的案情看,無論是黃薇(網名:薇婭)案,還是朱宸慧、林珊珊案,都提到通過“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虛構業務將其勞務報酬所得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的經營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屬于綜合所得的組成部分,跟多數人領工資交稅是同屬一個項目,邊際稅率45%,只要應納稅所得額超過96萬元,稅率就變成了45%。 96萬元/年對于大多數打工人是有點“遙不可及”,但是對于網紅帶貨來說,卻僅僅是“毛毛雨”,人家一場直播可能就不止這個數字。 而“經營所得”,核定征收的話,通常是按照10%應稅所得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然后再乘以稅率5%-35%,結果最后實際稅負只是收入的0.5%-3.5%,而稅收洼地還在這個基礎上給予一定的返還,最終稅負遠遠低于3.5%。 即便是“經營所得稅”不是核定征收,而是采納查賬征收,也是可以扣除各類經營費用支出和雇員的工資,這其中可以做文章的地方就多了。最后得到利潤(經營所得稅)肯定比收入低了很多,然后稅率是5%-35%,最高的邊際稅率是35%,也比綜合所得的最高邊際稅率低10%。 因此,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計稅,網紅們肯定會覺得稅負高了。 這時,我們各路財稅專業人士就出來了,尤其是各路“籌劃大師”就出來幫人籌劃了,否則人家網紅又不是干這個專業的,怎么知道能夠少繳稅! 加上各地稅收洼地“招商”的配合,因此網紅就順理成章地在各稅收洼地去成立很多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然后把個人的傭金和直播“坑位費”轉移到這些所謂的“企業”去,從而達到少繳稅之目的。 二、為什么直播帶貨不能按照經營所得交個稅? 跟一般的“吃瓜群眾”不同,會計人員和財稅人員,因為具備一定專業知識,就會想“為什么直播帶貨不能按照經營所得交個稅?” 人家網紅明明就成立有個人獨資企業等,與被帶貨的企業也簽署有協議,業務交易都是真實的,為什么最終按照“經營所得”交稅就變成了偷漏稅呢? 《杭州市稅務局稽查局有關負責人就黃薇偷逃稅案件答記者問》有這樣一條: 2.黃薇的違法事實有哪些? 答:2019年至2020年期間,黃薇通過隱匿其從直播平臺取得的傭金收入虛假申報偷逃稅款;通過設立上海蔚賀企業管理咨詢中心、上海獨蘇企業管理咨詢合伙企業等多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虛構業務,將其個人從事直播帶貨取得的傭金、坑位費等勞務報酬所得轉換為企業經營所得進行虛假申報偷逃稅款;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收入,未依法申報納稅。 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規定,依法確認其偷逃稅款6.43億元,其他少繳稅款0.6億元。 網紅在直播帶貨中,主要有兩筆收入:傭金、坑位費。 (一)傭金的涉稅問題 傭金,很好理解,就是根據貨物銷售按照一定比例提成。 對于傭金,稅務上的規定也是非常明確的。 1.增值稅方面 財稅[2016]36號附件1《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現代服務-商務輔助服務-經紀代理服務”,是指各類經紀、中介、代理服務。包括金融代理、知識產權代理、貨物運輸代理、代理報關、法律代理、房地產中介、職業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記賬、拍賣等。 因此,取得銷售貨物的傭金收入,需要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 2.個人所得稅方面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個人直播帶貨的過程,可以對照上述規定,提供了“表演”“展覽”“介紹服務”“經紀服務”等,其取得的收入完全就符合《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勞務報酬所得”范圍。 (二)坑位費 何謂“坑位費”? 顧名思義,從字面上理解,坑位費就是指占坑需要付的費用。以前的公廁大多都是需要付費的,不知道發明“坑位費”這一說法,最初的創意靈感來源是不是來自于蹲茅坑付費這一典故? 坑位費是什么意思呢?在了解直播賣貨里的坑位費之前,我們首先需要清楚,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不要認為自己的產品多好,網紅主播就可以免費幫你帶貨,那當然是有償幫你賣貨。一般來講,有償合作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傭金”的形式,即幫你賣多少貨,對應提多少成的傭金。如果賣了100萬的貨,傭金約定的是30%的話,那么主播則會提走30萬元的分傭。根據主播級別不同,產品不同,傭金的比例不同,市面上的主播紅人傭金大多集中在20%-40%。 但是你如果只想以付“純傭金”的方式跟網紅主播合作,大多數主播都是不干的,除非你的產品特別好,品牌也特別強勢,價格也特別有吸引力,主播覺得劃算才會接。不然的話,純傭只不過是商家的一廂情愿而已。 所以說,大多數直播帶貨主播都是需要付“坑位費”的,也就是想讓網紅主播幫你帶貨,那么一定要給商品上架費用,也可以稱為服務費或者發布費。坑位費付了,你的產品才有資格出現在主播的直播間,而至于賣不賣得出去,或者你的產品賣得怎么樣,那是主播也不會承諾和保證的。好比你去付了費,買了公廁的門票,會給你一個蹲坑位的資格,但是拉便便,拉不拉得出來,拉得出來多少,那是你自個兒的事情。 坑位費的高低,完全取決于網紅的知名度! 言歸正傳,拉回來說說咱們稅務上的事情。 了解“坑位費”以后,你會發現這所謂的“坑位費”實際上就是人家網紅靠名氣掙錢,或者說靠“臉”掙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廣告市場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48號)第五條規定:納稅人在廣告設計、制作、發布過程中提供名義、形象而取得的所得,應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算納稅。 網紅的“臉”,是個人的,而不是企業的,所以稅法早有規定,“提供名義、形象而取得的所得,應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算納稅”。即便是網紅成立了各類企業,也改變不了需要個人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算納稅。 那么,增值稅應該怎么繳納呢? 財稅[2016]36號附件1《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包括基礎設施資產經營權、公共事業特許權、配額、經營權(包括特許經營權、連鎖經營權、其他經營權)、經銷權、分銷權、代理權、會員權、席位權、網絡游戲虛擬道具、域名、名稱權、肖像權、冠名權、轉會費等。 因此,坑位費在增值稅方面應按照“銷售無形資產”繳納。 三、網紅帶貨被查的后續影響 一個網紅被查,還有N個網紅在瑟瑟發抖中等待被查,這個我們不用去管,自然有稅務局去管。 這些網紅被查,那么他們帶貨的企業會有什么影響呢? 網紅被查,說明其給帶貨企業開具的發票就有可能被稅務局認定為“不合規”。 對于“不合規”的發票,既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又不能作為稅前扣除的憑證。那么,這些已經由網紅注冊企業開具的發票,到底是否合規,需要稅務局給出明確的答案,企業也應主動關心,否則就可能留下隱患。 這些網紅帶貨的企業,應該是分布在全國范圍內,如果稅務局最終認定網紅帶貨屬于“勞務報酬所得”,那么按照個人所得稅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發布)規定,應該由實際支付方代扣代繳。 也就是說,網紅的“勞務報酬所得”應該由帶貨企業所在地稅務局征收。而現在統一由杭州市稅務局處罰和征收的,那么總局應協調各地稅務局不能再對同一事項對帶貨企業沒有盡到扣繳義務人責任進行處罰。 同時,被處罰以后,帶貨企業按規定扣繳,還是網紅統一匯總后在個人常住地(比如杭州市)繳納呢?如果沒有新的規定出臺前,帶貨企業在支付款項時最好按規定進行代扣代繳。 疫情之下,企業的日子不好過。財政收入在減稅降費的情況下,也非常不好過。 數字管稅的到來,以前所謂的稅籌就變成了“掩耳盜鈴”的偷稅逃稅! 大環境決定了,要想節稅,只能學好稅法,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等合法手段。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