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費、廣告費等扣除限額計算基數所指收入是否包含視同銷售收入 |
來源: 發布日期:2021-12-31 人氣:995 |
招待費、廣告費等扣除限額計算基數所指收入是否包含視同銷售收入 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需要對一些有扣除限額要求的費用進行納稅調整。其中最普遍的當屬招待費,而招待費在銷售費用和管理費用中都會涉及。 請問: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銷售收入”是否包括視同銷售(營業)的收入額? 對于招待費扣除限額的兩個限制條件,較小金額的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實際發生額與可扣除額之間的差額需要所得稅前納稅調增。實際發生額的60%一般都沒有疑問,當然,實務中,筆者曾接觸到有企業財務將可以扣除的金額填為:實際金額*60%*60%,這種錯誤著實讓企業花冤枉錢,實屬不該。 但,對于收入的千分之五,或15%這樣的限額,收入如何認定,實務中不少人有疑問,實際本問題有明確的政策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關于銷售(營業)收入基數的確定問題: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其中,文中所指《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如下: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