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入固定資產如何財稅處理 |
來源: 發布日期:2022-01-08 人氣:888 |
租入固定資產如何財稅處理 經營性租賃又稱服務租賃、管理租賃或操作性租賃,是指出租人將自己經營的租賃資產進行反復出租給不同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直至資產報廢或淘汰為止的一種租賃方式。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其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符合下列一項或數項標準的,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一)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二)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款預計將遠低于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三)即使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但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四)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五)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作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企業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如何財稅處理? 一、租入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在舊準則中將租賃分為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經營租入固定資產不做為資產核算。新租賃準則不再區分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將租入固定資產視同自有固定資產管理(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租入的固定資產除外)。企業租入固定資產使用“使用權資產”進行核算此項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第16條準則規定:“使用權資產”成本=租賃負債的初始計量金額-租賃激勵初始直接費用復原成本。其中租賃負債的初始計量金額=應付租金初始現值=應付租金*折現率(采用租賃內含利率或增量利率作為折現率),租賃激勵=出租方給予的優惠,初始直接費用=承租發生的增量費用,復原成本按或有事項處理,將發生的為拆卸及移除租賃資產、復原租賃資產所在場地或將租賃資產恢復至租賃條款約定狀態等成本的現值確定。租入資產涉及的會計處理如下: 1.租賃期開始日 借:使用權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租賃負債 銀行存款等(初始直接費用) 預計負債-復原成本 2.確認利息 借:財務費用 貸:租賃負債(按折現率計算) 3.確認折舊費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生產成本等 貸:使用權資產累計折舊 4.支付租金 借:租賃負債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等 5.支付修復成本 借:預計負債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等 二、租入固定資產的進項稅抵扣。一般納稅人不論是經營性租入固定資產,還是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都可以抵扣進項稅。一般來說,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發生兼用于上述項目的可以抵扣。對于租入的固定資產,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第一條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租入固定資產、不動產,既用于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全額抵扣。 三、租入固定資產的稅前扣除。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等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購進”僅包括以貨幣形式購進或自行建造兩種形式。除外購和自行建造固定資產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固定資產,如股東投入、融資租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接受捐贈等方式,都不能享受財稅〔2018〕54號文件中規定的優惠政策。因此,企業不論是經營性租入還是融資性租入固定資產未超過500萬不適用可以一次性在稅前扣除政策。 租入固定資產稅前扣除上,根據企業所得稅規定: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四、租入固定資產與印花稅。“財產租賃”合同屬于印花稅列舉的應納稅憑證之一,租賃合同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計算繳納印花稅。但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要區分情況: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國稅地字〔1988〕30號)規定:“銀行及其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可據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對于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的貼花,也需分兩種情況處理:一是租賃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的,其實質為銷售貨物,按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那么應該依購銷合同繳納印花稅;二是租賃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的,其實質應為經營租賃行為,應該依財產租賃合同繳納印花稅。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