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雙倍工資是否繳納個稅 |
來源: 發布日期:2022-01-08 人氣:874 |
支付雙倍工資是否繳納個稅? 問:勞動合同到期后未續約,但繼續用工,勞動仲裁企業支付雙倍工資,請問是否繳納個稅? 解答: 實務中,對于因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支付的雙倍工資是否屬于“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范圍存在爭議。 《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 由此可見,雙倍工資是否屬于“工資薪金所得”征稅范圍,決定了其能否按“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于雙倍工資是否屬于“工資薪金所得”征稅范圍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觀點一: 雙倍工資不屬于“工資、薪金所得”征稅范圍。理由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賦予勞動者的一項權利,用人單位不按法律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其向勞動者支付的雙倍工資差額屬于侵權賠償款。勞動者基于《勞動合同法》強制性規定取得的雙倍工資,既不屬于勞動報酬,也不能歸入“工資薪金所得”既定范圍。 觀點二: 雙倍工資屬于“工資、薪金所得”征稅范圍。理由是,雖然雙倍工資差額不屬于勞動報酬,但“工資薪金所得”所涵蓋的范圍大于勞動報酬。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據此規定,凡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均屬“工資、薪金所得”征稅范圍。勞動者是基于任職或者受雇過程中因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而獲得的雙倍工資,勞動者獲得雙倍工資與勞動者的任職或者受雇存在因果關系,故雙倍工資屬于“工資、薪金所得”征稅范圍,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中“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各地稅務局對于該問題的解答也存在不同口徑,建議企業直接咨詢主管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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