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套賬涉稅風險 |
來源: 發布日期:2022-01-08 人氣:1307 |
企業兩套賬風險 兩套賬是很多中小微企業都心照不宣的秘密,外賬僅僅是為了應付稅務局、銀行等外部機構做的一套形式賬,還有一套內帳用來記錄一些不合規業務,或者為了達到一些目的而不便在外賬記錄的業務都會放在這里。企業兩套賬是一個非常深遠的話題,可以說幾乎伴隨了一代企業家的一個特殊存在,但現在隨著市場環境的不斷發展,監管體系的不斷完善,從業人員素質的不斷提升,企業兩套賬已經慢慢成為了阻礙企業發展壯大的毒瘤,成了老板個人財產安全的最大的惡夢。 在現代企業經營中涉稅風險足以排進企業所有風險當中的前三位。企業兩套賬大部分原因都是以少繳稅款為目的從而去隱藏收入、虛增成本;當然也不排除一些其他經濟類犯罪的手段,例如騙取貸款、違規披露或者不披露重要信息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等情況。本文主要說一下以偷逃稅款為目的的兩套賬會存在哪些稅務風險? 一、企業私設套賬屬于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中規定:企業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或者私設會計賬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任用的會計人員違反規定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二、兩套賬涉稅風險 “金稅三期、金稅四期、以票控稅、以數治稅、稅銀聯網、電子發票、稅務公安聯合執法、信用黑名單、稅務公安聯合執法、網絡爬蟲、非稅部門聯通、大數據預警、區塊鏈技術……”這些名詞想必所有人已經不再陌生,就目前監管環境來看這些以前只在新聞或者PPT上見的東西已經被應用到了實踐中,全系統多方面跨部門之間的監管網絡已經成型,稅務稽查也已經由以前的“人查、賬查”過渡到了“大數據比對”。在這種監管體系之下,又有那家企業可以自信到,兩套賬的水平可以高到以假亂真能夠躲避大數據的比對,其實不要說用大數據去比對,就是用一些簡單的業務邏輯去推理或測算也是能夠發現很多企業是否存在兩套賬,所以就目前發展情況來看兩套賬涉稅風險已經非常之高了。 如果企業存在兩套賬并且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了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被定義為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這里需要注意對于滯納金規定,0.5—5倍罰款的計算基數僅為需要補繳的稅款金額,而滯納金則是對于補繳稅金從應繳稅金之日起按照每天萬分之五(每年365天計算下來就是18.25%)比率計算的金額,所以最終企業補繳金額為:滯納金+罰款+補繳稅款。 刑法中對于稅的規定主要就兩條:一個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個就是逃稅罪。我們先具體看一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規定: 其實看完刑法中對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規定,還是非常嚴厲的:1、虛開稅款數額5萬元以上,依法定罪;2、虛開稅款數額50萬元以上,屬于“虛開稅款數額較大”;3、虛開稅款數額250萬元以上的,屬于“虛開稅款數額巨大”。所以我們在給客戶提供咨詢服務過程中,也一再強調千萬不要去碰虛開發票的紅線,因為這個已經上升到判刑層面,稍有不慎可能就會身陷囹圄,那時賺再多的錢又有何用呢! 以下為刑法中對于逃稅罪的規定(以前刑法中叫偷稅罪): 刑法中對于偷稅罪的定罪標準其實是比較低的,覆蓋面積是比較廣的,但是為什么我們在新聞看到的:某爽、某冰、某婭逃稅金額那么大而沒有被定罪呢?其實她們都是滿足了刑法中另外一條的規定才能被免于牢獄之災:刑法中有一條規定,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兩套賬風險已然近在眼前,合規化經營才是未來企業發展的長久之道,才是保證老板長治久安的唯一途徑。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